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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2: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摘要

听证会,是迈向民主决策的第一步。往小里说,它关系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往大里说,它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形式。遗憾的是,听证会这样一件意义重大的事,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被广大群众所知晓,甚至被已知的人所漠视。并且,目前中国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因此,应该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赋予听证会主持人以中立、客观的地位,保证听证活动公正、公平。最重要的是,应该制定全国较为统一的听证程序,完善听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从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决策听证、立法听证三大方面,结合国外听证制度,对我国特色的听证制度予以阐述和剖析。指出了中国听证制度的特色与特殊之处,对当前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并对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给予了一些建议。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正文

作为民主的产物“听证会”,近些年在中国的政治决策中频频亮相。之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行政政策时(非紧急情况),能够最大程度听取民意,捍卫人民大众的利益,同时可以起到限制行政权力滥用的效果。然而,随着制度的引进和发展,被赋予中国特色之后,本该是老百姓捍卫自己利益的工具却换来大多数人的排斥,甚至有些人还不知晓这种工具的存在。

所谓听证会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1]。

听证会起源于英国,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这种制度后来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领域。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并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写进法律[2]。之后其他各国也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听证制度。中国听证制度最先兴起于行政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深圳成立的全国第一个“价格咨询委员会”是中国听证制度建立的雏形。之后,为了逐步改革政府决策模式,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透明、高效,听证制度在公共决策领域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扩展到行政处罚、价格调整和立法调整等领域[3]。目前我国听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决策听证、立法听证三大类。关于我国的听证程序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有介绍。

随着听证制度的实际应用,人民民主取得了很大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说:湖南都市频道“真相大追击”栏目揭露的六年间参加了十七次听证会,并且从未投过反对票的“听证帝”;逢听必涨的价格“听涨会”等等。与其他国家的听证制度相比,我国的听证制度无不显示出它独具特色的方面。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下面将从听证制度建设、听证参与人、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程度、听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听证制度监督制约几个方面进行简单陈述。

首先是关于听证制度建设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听证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法律规定也不是很完善,对于听证制度以及听证程序没有做出详细规范。而在美国法律中,无论是听证会主体,还是听证会程序都具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听证会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主持人、听证证人、听证参考人。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听证的发起、听证的启动、听证的地点、听证的时间和次数、事先通知、登记作证和邀请证人、工作人员准备、听证主持人主持、证人陈述询问及辩论、听证语录和报告等方面。以听证主持人为例:在美国听证法中,一般由举办该听证会的委员会主席或该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很少拥有裁决性的责任.纯粹是一个主持人的身份.甚至连休息和休会的时间也不能够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的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可偏向任何一方[4]。而对于我国的听证主持人而言,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做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某个案件需要听证,那么它的听证主持人就由行政首长委托非本案人员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这些听证主持人没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只能行使行政首长让其代为行使的权利,只是相当于某个具体案例的“临时工”,不具有独立地位,更没有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只能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供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参考。

其次是听证参与人方面。美国听证法中的听证参与人是指与法案又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充分参加听证会,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有代理人代理。而在我国的听证参与人一般是由听证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可以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以及推荐等方式产生。正是这些代表的不确定性,使得下面的情况能够发生。据2011年7月17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成都四名“价格听证专业户”中的一员胡丽天老妇,7年内共被相关部门随机抽签选中参加19次听证会,先后支持过涨水价、涨的士价、涨停车费用等等,胡丽天老人的名言“人活着就是占用、消耗资源,所以政府收任何费用都合理”支撑着她对每次的价格“听涨会”都表示赞同。无独有偶,“听证帝”石爱伟,因六年间参加十七次听证会被称网友戏称为听证帝,期间他参加的听证会的身份包括:长沙市湘华集团营销主管身份、《当代商报》“和谐湖南”版执行主编等。由于他本人认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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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在听证前,都是经过反复酝酿的,因此在听证会上从未投过反对票,多数情况下他的建议是诸如此类:“价格上涨是大势所趋,但也要符合老百姓的经济、心理承受能力”,“有的规定幅度弹性太大,建议予以细化”。这样的现象也许正如东莞物价局消委会秘书长在面对水价听证会无人报名时做出的评价“消费者非常不成熟,民主素质有待提高”,公民参加听证会的积极性不高;但更多方面应该是主办单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重视,把听证会仅仅理解为一个空白的形式,甚至有安排虚假听证参与者的可能,结果往往是无论消费者参加与否,对决策的最终结果都起不到太大的影响。

再者是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程度。在听证会的始终应该时刻遵守公开的原则。公信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信息的透明程度,公信是建立在公开的基础上的。以价格听证会为例,在实际过程中,普通大众之所以对一些价格听证会有质疑,很大程度上就是普通民众关心关注的诸多的信息,比如说成本控制方面、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过程维护、后续服务等,有没有及时、准确、到位的公开。相关政府组织只有更多地公开实际有效信息,让其透明程度真正扩大,人民大众也才能清楚地理解政府组织调整价格的原因及苦衷。表面上看,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但形式的背后确是一种人民民主程度的表现。政府应当坦诚地公开信息,以达到减少政府及相关决策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结果自然能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要提高听证会公信力,就必须对广大人民大众信息公开,无论是方案设计方面、还是运行情况、预期成效等,都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对公众关心关注的重要环节,更要及时公开,以接受人民大众的质询和监督。2004年9月15日新京报的一篇关于天津供热提价听证会的报道,却使得听证会的公开原则变成了纸上谈兵。据报道,包括73岁的天津市南开区市民李天祥在内的多名听证代表认为这次的听证会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具体情况如下:该市民于8月27日收到天津市物价局听证代表邀请函,邀请当事人参加9月9日的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听证会,紧接着的是关于提高供热价格的《意见书》,书中对亏损情况只是简单的说明几句。在《意见书》的正面,却印有“注意保密,阅后回收”的字样,邀请函上则特别规定代表在“听证会举行前,不要对外透露”。除了不允许听证会代表向外界透露申请方案中的提价内容外,天津市物价局还特别要求听证会代表“会前不要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新闻单位预约的采访,安排在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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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违反纪律的将取消代表资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另外,《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还规定,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既然作为听证会,应该对涉及相关利益的民众公开,以达到公开的效果,再者作为代表,理应是代表着周围群众关于住宅供热价格听证会的意见,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使得听证会变成了一纸空文,一个架空的形式,完全不能反应全部民众对住宅供热提价的意见。下面是听证会的主持人,天津物价局副局长对此做出的解释:之所以在会前对代表作出种种保密的限制,是因为提价太高,担心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才低调处理。一个多么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回答。

另外是关于听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听证的重要法则之一。缺乏公平公正听证会的结果不仅失信于民,使得人们对听证会嗤之以鼻;还会使那些违背民意行为的举动获得了虚假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提高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的规则公平、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的公平公正程度,这样也会使得听证会公信力有了很大提高,真正在“公平”中全面体现“公正”。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只有做到组织者的完全独立,才能确保听证会的公平公正。二是代表选择要科学公正。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提高听证效率等方面因素,因此恰当选择出能够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代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听证代表是听证会的主体,其组成结构和推选过程是否科学公正,直接影响到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众的接受程度。这就要求在选取代表时,一方面要考虑代表名额划分的合理与否,为了能够保证每个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要保证各个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名额;另一方面要通过还要坚决抵制“假遴选”和“被代表”行为,尤其要避免像“听证帝”这样的“听证专业户”出现,以确保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大众。三是要注意听证会的规划与安排,做到听证会的发起者与参与者在时间上的平等,杜绝听证会前两三天才通知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的现象发生,确保听证代表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反应民意、查阅相关资料,做好充足准备,上文关于天津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听证会的新闻报道中“听证会举行前,不要对外透露”,使得听证代表在参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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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前不能及时反映相关群众的看法。最后是结果的采纳要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听证结果实事求是地采纳,无论听证结果是否符合政府意愿,都应公正认可,接受和采纳,并切实以此为重要依据做出最终决策,切不可使听证会变成毫无实际意义的形式[5]。

最后是关于听证制度监督制约方面。有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听证制度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在上文中关于天津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听证会的新闻还报道了另外一个情况:在9月9日听证会正式举行之前,听证会主持方为新闻媒体准备了材料,天津当地媒体记者拿到的材料中有一份“新闻通稿”。这份通稿称“听证会代表对市供热办提出的‘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大多数代表认为,由于近年煤炭、水电等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也就是说在价格听证会还没开始之前,决策早已准备好。由此可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听证制度能够有效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听证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作为民主产物的听证制度能够很好化解人民大众对听证会的误解,切实使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决策能够民主、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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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马海龙.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研究.科学时代,2012(13):1-4 [2] 张喜军,曾媛.论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2,12(4):47-51 [3] 郑惠丹.中国听证制度的功能与实施成效研究.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5 [4] 蔡丹纯,丁晓娟等.美国国会的听证制度.中国集体经济,2009(7):199-201 [5] 刘庆斌.关于提高价格听证会公信力的思考.决策咨询,2014(1):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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