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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文摘要:由于行业协会尽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反竟争倾向。应当成为我国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行亚协会的反戈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包括对非协会会员的反竟争行为、对行业协会会员的反竟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竟争行为。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尹重滞后,必须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包括《行业协会法》与《反垄断法》。

论文关键词:行业协会 竞争法主体 反竞争行为 法律规制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及其在《竞争法》中的地位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成立与运作的目的在于促进本行业的集体性利益,不以盖利为圭皋。因此,行业协会不是营利性法人,对此结论,学者们儿乎没有异议二那么,行业协会是否为公益法人呢? 所谓公益法人是以社会一般利益.即以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当然,也有民法学者主张“民法上的公益性概念。不应限于社会的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应包括如象特定业界团体那样的特定多数者的利益,仅须以该利益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即受益对象不固定为要件。也就是说,将行业协会作为公益性法人的前提是协会的行为客观上有益于社会公众二尽管行业协会的中介角色及其自治功能咯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业协会毕竟是由一群营利性的企业组成,它是为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而特定的行业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当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行业协会往往成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或维护者。如行业协会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业立法和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响力,为参加协会的企业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可能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被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而且,由于行业协会的组织统一,相对于一般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言,行业协会的决议的执行更富有效率,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仁.因此,将其界定为公益性法人有些牵强二笔者主张,行业协会应属于既非营利法人亦非公益法人的中间法人。

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是民间自发产生的,是主要依靠行业内部成员自律管理的社团法人。而我国的行业协会,除了少部分是企业自主推动的外,其余的大部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某些行业行政主管机关转变而来,往往是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机关整休或部分改头换面,甚至有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向有关行政机关登记为社团法人.便成为行业协会。而这些协会的机构和人员大都按公职机构和人员对待,人员工资待遇仍由国家开支;虽然也有选举程序,但其管理人员仍大部分由对应的行政机关决定;在管理和决策上,则要接受主瞥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由于在这种改革中,原有行政机关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了行业协会,自然使得这些行业协会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其章程加以规定,使行业协会的章程除了民间自律性外,又多了外部管理性,而垃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授子和固定这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随着我国行政休制改革的进展而大量涌现。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与国外的纯民间自律性机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带有更多行政管理特色:

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试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初探

银行卡法律规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

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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