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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发区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医务科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二条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四、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 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六、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七、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 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审核批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医师。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条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5、根据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

(16)、本工作制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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