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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专利奖是为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而设立的专项奖。

第三条 安徽省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专利奖设安徽省专利金奖、安徽省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专利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安徽省注册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二)申报单位建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拥有5件以上(含5件)有效发明专利;

(三)申报项目应包含一项或多项已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安徽省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申报项目依托的核心发明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单位对于所拥有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七条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设立安徽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省专利奖的评审、批准、授奖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办理评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初评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递交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奖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九条 推荐项目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发布的《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工作,根据《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条 安徽省专利奖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项目是指依托一项或多项发明专利技术,通过实施取得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

核心发明专利是指项目最核心的技术申请的发明专利。

项目名称可以是产业化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是该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第四条 申报单位为在安徽省注册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申报单位不是申报项目依托的核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安徽省专利奖申报书。申报书须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

(二)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授权公告文本等;

3.申报单位拥有的其他有效发明专利(5-10件)证书复印件;

4.申报项目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保护情况证明材料;

6.申报项目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安徽省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

(二)项目所包含的发明专利法律状态不稳定的;

(三)申报往届安徽省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四)保密专利、国防专利。

第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

(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

(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单位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其他领导担任;委员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家评审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二)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三)决定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评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工作;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根据申报情况提名每届专家评审组成员;

(四)汇总、形式审查推荐项目材料;

(五)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项目初评;

(六)汇总专家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七)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评奖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及理由;

(二)提出改进专家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安徽省专利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具体授奖数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或推荐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取回,逾期将按有关要求统一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资助。

第十七条 在安徽省专利奖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c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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