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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模式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模式总结

基础设施融资事业部柏云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及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积极发展快捷、准时、安全、高容量、低污染、低能耗的城市轨道交通成为解决当前城市交通及环境问题的关键。随着我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的深入,中国的轨道交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总结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各个阶段相适应的投融资模式,希望对于将要开展和正在进行轨道交通建设的城市有所借鉴。 【正 文】

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能级的有效手段。轨道交通的发展能极大地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因此各大城市竞相把建设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在不断演变,由以往国家单一投资变为多渠道多元化的建设投资方式。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模式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模式:

(一)、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投融资模式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正外部效应的存在,轨道交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运营商无法产生赢利,无法吸引社会投资。因此传统体制下的轨道交通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投入。如北京地铁

1、2号线是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政府财政无偿投入的投融资模式优点是操作成本低,缺点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有效监督,政府财力投入容易懈怠,使得工程工期延长。

(二)、政府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模式

这种方式是由传统的政府直接对项目全额投资专为部分由政府投入,部分向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由企业向银行进行债务融资作为项目的建设投入。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地铁融资建设中,特别是在地铁建设初期和高速成长时期,这种投融资模式发挥着主要作用。 如广州地铁三号线总投资157.93亿元,其中政府投入92.93亿元(部分是国债专项基金),银团贷款65亿元,贷款全部由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政府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模式的优点是,在政府提供一定资本金基础上,发挥政府信用、放大财政资金效力,可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巨额建设资金,满足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此外,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充足、到位快、操作成本低,能够在短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融资任务。其缺点是,融资成本高,巨额债务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政府的财务负担;投资主体单一,不利于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政府必须提供持续的补贴,以保证运营的顺利进行,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政府负担。

(三)、投融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

1、BOT融资模式应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所谓BOT,一般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这种投融资模式明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项目的投资主体系非政府的市场主体;二是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及期限须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三是投资成本收回及赢利依赖当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四是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鉴于以上几点,这种模式已经在我国不少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中实施。

如深圳市政府将深圳地铁二号线全线委托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港铁深圳公司统一运营,并授予港铁深圳公司3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香港地铁公司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平米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0年经营期满后,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

BOT融资模式的优点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延伸拓展了融资渠道,激活了存量资产,加深了投融资的市场化程度,并控制了建设和经营成本;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减轻责任。缺点是: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投资人和贷款人风险过大,目前尚存在较多的法律、财务、人才、技术等问题。

2、PPP融资模式应用

PPP是英文“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公共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模式不同的是,合作各方参与项目时,PPP模式合作伙伴在项目全过程参与,同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内一些轨道交通项目也得到了应用。如建成的北京地铁4号线,是我国第一个成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由政府投资方(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51 %,香港地铁控股49%组成的公私合营公司。北京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授予该合营公司地铁4号线30年特许经营权,政府与公司间的利益按照不同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分配和调整。在项目的成长期,政府实行象征性的租赁价格,为公司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回收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公司产生超额利润,政府通过调整租金的方式,参与项目收益的分配;在项目后期,PPP公司将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或续签另外的经营合同。

PPP融资模式的优点包括:投资渠道增加,把民间资本引向基础设施领域,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缺点是: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的难度增大,融资风险加大,政府承担的风险增大;投融资主体以及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也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更多的不确定性;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融资成本增加。

3、融资租赁运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用融资租赁是较好的融资方式,轨道交通设备和车辆通过融资租赁,而不必单独购买而占用大量的沉淀资金,这样可以提高资金的的利用效率。

2008年,武汉地铁集团首次运用融资租赁模式,为武汉地铁建设和发展开创了新局面。2008年12月24日,武汉地铁集团与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意向,签订融资协议,包括“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两部分。地铁公司将已建成的1号线部分设备和车辆出让给租赁公司,融资20亿元,然后回租(租期暂定15年),未来采购新设备则采用“直接租赁”方式。工商银行租赁公司将售后回租部分的资金一次性投放,直接租赁部分的资金随2号线和4号线的建设进度,在设备采购阶段分期投放。为了有效降低风险,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物大多数为可移动的大型设备,银行通过租赁方式可以拥有实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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