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主手册„„„„„„„„„„„„„„„„2
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17
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3
1 业
主 手
册
前 言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维多利亚广场】,我们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提供服务,我们将和您共同提高和完善本物业的管理,加强服务意识,为开拓美好未来而竭尽全力。
我们将国际标准化和人情化服务有机的结合,全面打造张家口“金牌管家式服务”,其核心价值在于您可通过一位物业管家就可以第一时间满足您的服务需求,无需再面对繁琐的流程。
我们旨在满足您合理的服务需求,使您的居住环境更加舒适、惬意。 编制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您更好的使用小区的设备、设施,了解小区的服务项目,提高物业价值,美化环境。我们希望各位业主能详细阅读本手册,并妥善保管。
您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求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物业服务处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如您有任何疑议,请致电物业服务处:_
物业服务公司: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处 :
二〇一四年 月
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维多利亚广场
业主手册
1.小区管理 1.1 专业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名称: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我们秉承“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以规范的管理,周到的服务,文明的环境,为业主打造个性化的生活空间及优越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概括:
《临时管理规约》所赋予的权利及义务,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物业结构、机电系统、绿化、保洁,小区秩序维护和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
[维多利亚广场物业服务处]以下文件中简称物业服务处。 物业服务处部门设置:
客服部(含环境管理部)、工程部、秩序维护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为方便业主,物业服务处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值班热线。 1.2 投诉与建议
业主均可以向物业服务处提出合理合法的相关投诉或建议。 投诉电话: _
1.3 小区人员出入规定:
业主进出时须携带出入证或其它规定证件,秩序维护员应进行例行询问。 来访者,须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出示有效证件,方可出入小区。 对进出小区施工人员的管理:
凡外来的施工单位,在进入小区施工前,须到物业服务处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经同意并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开具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人员不得夜间留宿。施工人员须接受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的管理并从指定的员工通道或大门进出。货物撤场时,须到秩序维护部开具出门条,秩序维护人员凭出门条现场验货放行(私人物品除外)。施工人员须遵守物业服务处规定,包括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留宿、禁噪(参照装修手册)、安全文明施工等。对行为可疑的人员,秩序维护人员有权对其盘查。
进出小区人员的礼貌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应着装整洁,衣装不整、坦胸露背者,请勿在公共场所走动。公共区域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1.4 搬家现场的规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搬运电器或家具等物品时注意以下事项: (1)大堂大理石地面及电梯内外不锈钢材料的保护。
(2)在搬运沉重物品时,应做好地面保护,轻拿轻放,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以免划伤地面。
(3)搬运物品,不得堵塞公共通道,影响他人进出。
(4)因搬家所引致的任何损毁或损失,由业主及搬家单位承担。 2.迁出事项 2.1 迁出手续:
业主欲转让其拥有产权的房屋,须到地产售楼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迁出之前须持现业主购房协议(含车位、小房)及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到物业管理处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填写业主资料登记表。在上述文件齐备并结清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自签署之日起,原业主的权利和责任亦由新业主承担,否则原业主仍需承担该房屋责任和义务。 3.缴费事项
物业服务处所收每项费用都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要求收取,请您详阅如下:
3.1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住宅: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 商业: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 3.2 物业费的缴付
首次入伙时以开发商入住通知书规定的入住日期起一次性交纳一年(12个月)的物业费;之后物业服务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物业服务处提前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单,业主根据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业主可以到物业公司交付现金或刷卡,也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委托收款账号,由银行按季划拨。属于代收代缴的公共设施能源费用按政府相关收取方式执行请按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若逾期缴纳,物业公司将视为您欠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追款,每天按欠费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请您务必安排好缴纳时间和方式,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 其他费用
为业主/租户提供的有偿服务,依据在物业客服部公示的《维多利亚广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经业主/租户认可后,为业主/租户提供有偿服务。 交费地点:物业服务处财务部。 3.4 交费方式
在为业主/租户提供有偿服务前,物业工作人员应告知业主/租户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告知业主/租户提供服务后向业主/租户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交费可以通过如下方法:现金或刷卡缴付(币种为人民币)。 4.装修管理
(详情参阅装修手册) 5.小区设备、设施
为使业主生活丰富多彩,物业服务处在小区内提供多项便民服务,详阅后,便知是想您所想,急您所急。如您需物业服务处提供尚未提供的服务内容,请您随时提出。 5.1停车场管理
所有使用停车场的业主,须严格遵守相关标识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细则请参阅停车场内《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5.2 水、电供应
(1)小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系统,排水系统采用大口径下水管道,与市政相衔接,组成了供水充足、排水流畅的给排水系统。物业服务处为保证供水的水质和排水通畅,会定期对小区内的给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2)小区备配双路供电,设有多个配电室,物业服务处将严格检查巡视, 7
保证供电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3 服务电梯
各单元均设有电梯。当您搬运大件物品时,小心使用以免划伤、撞坏电梯。 5.4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
小区内的有线电视接收系统可为业主提供多套电视节目。当您的收视系统出现问题,请拨打有线电视客服热线:96888。(有线收视费用自理) 5.5 消防、秩序维护监控系统
小区拥有先进的24小时消防、秩序维护监测系统: (1)消防系统
在公共区域、地下停车场内均装有温感探头及自动喷淋装置。当探头周围环境温度高于65°C时,自动喷淋系统将启动。在所有公共通道安装有消防报警按钮及消防栓。如有火灾发生,消防中控室将调动专业人员以最快速度到达出事地点,进行及时有效的扑救工作。 (2)秩序维护监控系统
为了保证业主的安全,小区内配备先进的秩序维护监控系统,秩序维护监控中心通过设在各主要地方的摄像头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首层大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均设有磁卡系统,通过业主的权限卡进行识别,确保良好秩序。如您的权限卡遗失或失效,请速至物业服务处补办。 5.6 绿化
小区内的园林设计出自名家之手,专业施工,布局合理,绿化面积大,树木错落有致,绿草荫荫,烘托出特有的高尚气息。物业服务处将设专业技术人员对绿地进行养护。
6.小区其他服务
为保证小区公共区域内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物业服务处将为您提供细致的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及公共设施维修服务。 6.1 清洁服务
物业服务处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负责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员会定期进行电梯厅、楼道内、电梯内地面、公共设施及小区道路、楼道步行梯、玻璃走廊、楼体外立面等的清洁工作。勿将垃圾、烟头等废品废弃物丢弃于楼道内或电梯厅内等公共区域。
为保持小区草坪、路面、池水、座椅的清洁,在小区指定位置,设置了分类垃圾桶。
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仍有赖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 6.2 维修服务
物业服务处会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随时维修保养。 户内原有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展商将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保修期过后由物业服务处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业主/租户在使用时如发现其房屋有任何损坏,可立即向物业管家报修。供电系统、门禁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燃气、共用天线,宽带接口等不得擅自更改或拆装。严禁改建供暖系统,如发现则强行复原。
对于户内各项设备、设施的操作,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物业服务处联系。
6.3 邮政服务
在每幢楼大堂均设有信报箱。
6.4 秩序维护服务
(1) 小区内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服务,各出入口均设秩序维护岗,地下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引导您及访客车辆就位停泊。请勿将车辆停放在通道或他人车位上。
(2) 中控室设备及人员24小时运行,随时监控小区治安秩序状况。 6.5 电梯服务
除正常检修期间楼内无人值守为24小时运行。电梯紧急呼叫、监控、通话、系统与中控室相连,一旦出现途中停梯、困人等情况,随时供您使用。 7.小区规定 7.1 注意事项
(1)业主不得在大楼外观、公共地方,单元户门及窗外安装铁艺、檐篷、天线、太阳能、防盗网等结构,同时不得进行任何结构性的加建或改造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2)货用电梯运输货物时,要小心使用电梯,以免损伤电梯。 (3)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不得乱扔乱倒垃圾及废弃物品,装修期间保证公共区域的清洁,不得乱扔装修垃圾。 (4)不得向窗外抛掷任何物品。
(5)维护区内环境,禁止噪声、光学污染(参照国家规定标准),以免对区内其他业主造成干扰。
(6)在公共区域尤其是户门外及管井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物业服务处将视其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必要时 10
由业主负担清理费用。
(7)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汽油、漆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8)业主有义务维护正常的居住秩序,发现有违业主公约或伤及他人利
益的行为,应予以劝阻。
(9) 依据《消防法》规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将任何私有物品放置在公用部位,不得在公共部位扩建橱柜、鞋架等。室内放置较重物品前须考虑到楼板荷载。
(10)为保持环境清洁,不得在户门外任何公共区域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摆摊卖货。
(11)不得在公共区域、外墙面及玻璃上张贴广告、海报、通告、标牌、霓虹灯、展示牌、LED显示屏等。
(12)不得在公共区域住宿、洗烫、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13)业主不得在公共走廊或门前摆放自行车或鞋袜等。
(14)不得在小区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拍卖、兜售、散发任何手册、宣传物或物品。
(15)小区内地面禁止机动车通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物业服务处书面批准)。
(16)禁止在小区内洗车、修车。
(17)珍爱小区内的一草一木,不得随意攀折花草树木、侵占小区内的绿地、破坏绿地景观。
(18)为维护区内宁静祥和的居住环境,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物业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小区内进行任何业务推广与商业性活动。
(19)不得在地下室存放易受潮、易燃易爆、食品及贵重物品。如有损失,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0)有漏水隐患的车位及地下室,业主要定期检查,及时告知我物业协调相关施工方维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1)如需经常开闭用水系统,建议业主在户内自行安装阀门,以便自行控制。
7.2 消防事项
各栋楼的公共区均装有消防探头,每层楼装有报警按钮、水喉及灭火器。报警系统连接到消防中控室。
请熟悉楼内外的地理环境,熟悉灭火设备的位置及一般使用方法,请注意:
(1) 不要在车库、电梯等公共区域内吸烟。
(2) 切勿过载用电或在同一插座上接驳多样电器。熟悉户内电源总闸位置,如遇火警,即刻关闭,并及时通知物业或拨打火警电话。 (3) 定期检查、维修电器设备、电线、天然气管道等。 (4) 室内不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
(5) 保持楼道、楼梯及公共区域的通道畅通,保持防火门随时处于关闭状态。
(6) 火柴及危险物品应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7) 如嗅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开关(包括电话、门铃、电动玩具等)及燃气开关,小心打开所有门窗,以便空气流通,然后进行相关检查和处理。如室内出现火灾,须切断户内的电源切记 12
不得开窗开门,以免风助火威。
(8) 除救火外,切勿使用消防水口及其他消防设备做其他用途。 (9) 物业服务处将不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防火安全检查,此等事项将于告示板上予以通知。
7.3 秩序维护事项
小区每天24小时均有秩序维护人员在园区公共区域巡逻。业主/租户请配合秩序维护人员工作,以保障所有入住业主的安全,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室内无人时,请锁好门窗。
(2)物业相关人员有责任对到访本小区的人员进行来访原因询问登记,如拒绝询问登记,秩序维护人员有权阻止其入内。请业主/租户予以理解配合。
(3)若发现任何可疑人和物,请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通知秩序维护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
(4)业主/租户携大件物品及搬运货物出门前,请到客服部开具《物品放行条》。
(5)如遇紧急情况,请立即通知秩序维护人员,以便处理。 7.4 宠物饲养事项
业主/租户须遵守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宠物限养规定》,并将相关资料交至物业服务处备案。公共场所活动时请看管好您的宠物,以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并应同时清理宠物的在公共场所内排泄物,如有宠物伤人情况发生,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您在携带宠物乘座电梯时,须将宠物抱起,尽量不要将宠物的头朝向其他 13
客人。 7.5 交通管理
本小区内为步行社区,为保持步行区内道路通畅,业主/租户须听从秩序维护员的劝阻和管理。 8.意外事件 8.1 火警
(1)发现火情时,请保持冷静,击碎最近的火警玻璃按钮,使警铃发出声响。
(2)在保证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用最近的灭火设备扑灭火苗,注意不要用水扑灭电器上的火苗。 (3)关闭电源总闸及燃气闸。
(4)如需疏散,请关紧所有门窗,沿最近的消防通道撤离,切勿使用电梯。
(5)如遇浓烟,应尽量贴近地面,并以湿毛巾掩盖面部。 8.2 停电
(1)如发生停电事故,请立即向供电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点,联系电话:95598。
(2)保持冷静,避免使用燃烧性物品作为照明。
(3)使用有“安全出口”指示牌的消防通道,其内装置有紧急照明系统。 8.3 水浸
(1)若发现有水浸情况,请立即关闭漏水阀门,若不能及时关闭,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
(2)如水浸地点在相邻位置,请通知相邻业主或物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漏水户承担。 (3)如需疏散,请关闭所有电器,关好门窗,并妥善安置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
8.4 治安事件
(1)发生意外或目睹可疑事件发生,请立即向秩序维护人员报告,并说明地点。
(2)请保护好现场,等候秩序维护人员或公安人员到场。 (3)保持冷静,向秩序维护人员或公安人员详述发生经过。
结 束 语
尊敬的业主:
物业服务处在此向诸位业主/租户郑重承诺,当您入住[维多利亚广场]后,便会发觉您已置身于一个高档化、时尚化的小区之中。这种氛围既离不开物业服务处每一名员工的辛勤劳动,同时也离不开您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不断提升[维多利亚广场]高档小区的品牌形象,我们要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可以说:
物业服务处的优质服务+业主的理解与支持=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我们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物业服务公司: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处 :
二〇一四年 月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维多利亚广场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 (先生/女士) 乙方: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张家口市维多利亚广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本物业名称:维多利亚广场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
4.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装修手册》的相关内容;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及针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工作;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全部内容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服务内容及财务年度计划;
8.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房屋装修管理协议》;
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 19
顶等)、户外墙面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2.共用设备设施的卫生保洁; 3.绿地养护、生活垃圾清运。
四、社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维护园区内的交通秩序;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服务收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收费项目标准及交费时间:
1、物业服务费:按《临时管理规约》要求由甲方先行交纳,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
币
元/建筑平方米/月,商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建筑平方米/月。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之后物业服务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物业服务处提前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单,业主根据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可以到物业公司交付现金或刷卡,也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委托收款账号,由银行按季划拨。属于代收代缴的公共设施能源费用按政府相关收取方式执行。
2、生活冷水费: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交纳生活冷水费。由甲方按计量交纳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交与行业主管部门。
3、电费: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由甲方按计量交纳给行业主管部门。
4、燃气费: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由甲方按计量交纳给行业主管部门。
5、供暖费:按物业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方式向甲方收取供暖费。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应收费按照张家口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交付使用后,因甲方原因空置房屋,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甲方出租物业的,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承担交费的连带责任。乙方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如收取未果,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缴应交费用及违约金。
四、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协助要求买家到乙方登记,并签署本协议。
五、业主/租户如需物业公司提供有偿特约服务,按乙方在客服部公示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六、有偿特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政府调价、通货膨胀、本地区综合服务项目、劳动付出状况、物业公司合理收支状况、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进行适当调整,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按照新的定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本物业管理处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使用由乙方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研究决定,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条 保险
一.甲方的家庭财产包括机动车辆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有伤害,甲方应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及赔偿。
二.乙方的秩序维护服务只限安全防范,与甲方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对物品损坏或丢失不负责赔偿。若甲方发生安全事件,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为防止意外损失,甲方应购买相应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车险、人寿保险等)。
21
第六条
园区广告
乙方全权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综合管理,包括:环境规划和广告设置。甲方在户外或园区内设置任何广告必须通过乙方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三、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若甲方拒绝交纳各项费用,乙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等事故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时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至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2
甲方: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字/手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3
临时管理规约
24
张家口永昌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维多利亚广场 临时管理规约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售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为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的认可承诺,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维多利亚广场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为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改进建议;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25
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或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或买受人遵守本规约,并在物业客服中心和小区警务室登记备案。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 26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设施管线。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
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九、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十
一、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
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户外摆货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二、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
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限期内不予配合、配合不主动积极或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果确实无法通知到业主/租户或紧急特殊情况,维多利亚时代物业管理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 27
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十六、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收取,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业主/承租人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二、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三、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筹。
第四部分 附则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
四、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五、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