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商贸城业主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金达商贸城(以下简称市场)的商业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业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和维护市场的形象和商誉,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制定本业主手册。
第二条:依据前期商业管理委托合同,本市场由通许县鑫金达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进行商业管理,并制定本业主手册。
第三条:本市场位于通许县商业路西端北侧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范围:本市场业主、租用(使用)人。
第五条:本业主手册对市场的各业主及租用(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均应自觉接受商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第六条:为不断提高和改进本市场的商业管理工作,商业管理公司将认真听取或采纳业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市场的商业管理
第七条:商业管理公司将依据国家、所在地省、(地)市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的管理制度,对市场实施商业管理。
第八条:商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空调、照明、电梯、排污、消防、保安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正常运行、养护和维修;
(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的清(保)洁、绿化、美化工作;
(三)公用休闲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四)停车场的管理;
(五)商铺的装修管理;
(六)市场的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七)处理业主及租用(使用)人与顾客的投诉接待工作;
(八)本业主手册规定的由商业管理公司管理和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业主、租用(使用)人违反本业主手册或商业管理协议规定行为时,商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该行为给其他业主、租用(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商业管理公司进行正常的商业管理工作需进入商铺时,应预先通知业主、租用(使用)人以外,其他如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需进入商铺的,无须预先通知业主、租用(使用)人。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的管理:
(一)平时的营业时间为上午时至晚上时;
(二)根据季节、法定节假日或经营等情况适时作调整时,预先告知业主、租用(使用)人;
(三)商铺的员工,在开、闭店前、后各1小时可进入和离开市场。
第十二条:各商铺的员工必须到商业管理公司办理市场出入证,
并持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商铺内的管理:
(一)商铺内货物的摆设不准遮挡住消防探头、烟感器和管线门等,应保证整洁、有序和安全;
(二)商铺内不准安装各类影视、音响等影响消防广播和其他业主商铺经营的设施设备;
(三)各商铺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商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租户(使用)人在市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市场的装饰、装潢;
(二)占用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乱抛垃圾、杂物以及乱搭、乱贴、乱挂等;
(四)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存、排放有毒、有害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以及商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租户(使用)人,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业主、租户(使用)人,应按照商业管理协议的约定,自觉缴纳商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租户(使用)人,应主动配合或参与政府、商业管理公司开展的消防、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以及对市场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十条八:为确保市场内外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各商铺的垃圾等废弃物品必须堆放在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
第十九条:各商铺应当负责商铺内的灭“四害”的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铺内的公用、自用设施免遭“四害”的侵害。
第二十条:各商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须配合商业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
(一)各商铺需运送货物时,应使用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平台和货运电梯,并按照指定路线运送。
(二)各商铺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商业管理公司委派的专人监督下进行。
(三)各商铺在运送货物时,给其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装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装修:
业主、租户(使用)人,在办理完商铺的接管验收手续后需要装修的,必须提前7—10天到商业管理公司领取申报装修的有关资料,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缴纳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商业管理公司须在3个工作日(大型商铺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装修施工
(一)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和进入市场,必须左胸前佩带商业管理公司发给的工牌,以备商业管理公司随时进行督察。
(二)必须按照商业管理公司审核后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
(三)不准改动商铺内的消防烟感探头、喷洒头、空调等设施设备。
(四)各商铺内需要动明火时,必须到商业管理公司办理动火许可证明。
(五)商铺装修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或委托商业管理公司有偿清运。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业后,需二次装修的商铺,比照一次装修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装修施工验收
(一)商业管理公司依据装修方案和图纸进行验收。
(二)各商铺如在装修施工中改动和破坏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和违反商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时,应自行给予修复(恢复原状),商业管理公司并要扣除相应的装修违约金。
(三)装修验收合格后,商业管理公司退回装修保证金(无息),
收回各商铺装修施工人员工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