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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对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厂区周边居民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和公司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车间区域。

第四条 凡在公司生产车间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生产部是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6:00至16:30之间的时段,其厂界环境噪声控制在60dB内,超过标准的必须及时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向市、区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

第九条 公司生产车间使用的各种机床、电动工具和其他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工具,其作业时间限制在8:00时至16:30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作业时间的,须经公司生产部同意,其偶发噪声都应满足GB12348-2008的规定。

第十条 18: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使用机床和其他超出厂界环境噪声控制范围内的电动、气动工具,禁止因重力敲击而产生噪声的作业。起重作业必须轻提轻放,禁止随意抛扔钢管和管接头及其他金属工具。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200元和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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