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案例分析小组活动
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判决
Case concerning th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
——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一、背景
(一) 尼加拉瓜(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
尼加拉瓜位于中美洲中部,北接洪都拉斯,南连哥斯达黎加,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它是重要的国际商港,其中重要的港口包括:
1.布拉夫(El Bluff)。位于东海岸,濒临太西洋/加勒比海。
2.科林托(Corinto)。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3.桑提诺(Puerto Sandino)。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与科林托(Corinto)相临。
(二) 中美地峡
中美地峡,地处南美洲和北美洲大陆的连接地带,地峡历来就是南北美洲之间各国联系的桥梁,因而在世界海陆交通上具有重要地位。东临大西洋的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是连接北美大陆和南美大陆的天然桥梁。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巴拿马运河是两大洋及沿岸国家联系交往的捷径,地理位置重要。
(三) 尼加拉瓜与美国的关系
同美国关系密切。1979年7月24日美国承认尼民族复兴政府。1990年3月13日布什总统宣布取消自1985年以来对尼的经济封锁,把尼重新列入美提供发展和贸易信贷的最惠国名单。
(四) 案件背景
80年代,尼加拉瓜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族复兴政府。自1981年,奥尔特加担任政府首脑,执行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三原则。然而,新生的尼加拉瓜政权遭到了美国的嫉恨。73年前,美军在尼加拉瓜遭到惨败,因此十分痛恨反帝反美的游击队领袖桑地诺。桑解阵高举桑地诺旗帜,因此,奥尔特加从一开始就成为了美国的敌人。美国不愿一个革命政府出现在眼皮底下,同时考虑到奥尔特加政府与古巴和苏联关系密切,更难为其所容。美国因此进行政治颠覆和经济封锁,长期实行“以压促变”的政策,大力资助国内反对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不断对尼加拉瓜内政进行干涉.并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行动。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中美国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
二、案件基本事实
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于1984年5—11月对美国的初步反对主张进行审理,并于11月26日作出初步判决,判定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美国表示反对,在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对本案进行缺席审判,最后在1986年6月27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三、争议的焦点
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为是否是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
(一) 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因如下: 1.关于尼加拉瓜的当事国资格问题, 2.关于美国1984年的通知的效力问题。 3.关于“多边条约保留”问题。 (二) 本案的受理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原因如下:
1.尼加拉瓜的请求书没有请萨尔瓦多等国出庭,这些国家如不出庭,本案就无法审理,它们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2.上述问题安全理事会尚未作出决议,国际法院不应受理。
3.尼加拉瓜所提出的问题是有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适用问题,这问题应该由安全理事会解决。
4.本案涉及正在进行中的武装冲突问题,很难取证,不宜用法律程序解决。 5.这问题是中美洲国家之间的争端,尚未用尽“孔塔多拉程序”解决,尼加拉瓜是孔塔多拉集团的当事国,它的请求不符合“孔塔多拉程序”。
四、法院的判决
(一) 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所谓的”自卫”不成立。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二) 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干涉。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违反国际习惯法的不干
涉内政原则。
(三) “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成为美国的干涉行为的合法根据。
(四)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为,不仅违反了使用武器原则,也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五、法官的推理
(一) 针对“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尼加拉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器装备和财政支持”的事实。
法院认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 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
(二) 针对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认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
(三) “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美国辩
解说,它对尼加拉瓜的行动属集体措施,因为尼加拉瓜向邻国运送武器干涉了邻国内政。
法院认为一国干涉另一国内政的行动不能产生第三国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法院判定,即使指控尼加拉瓜的行动可以成立,等行动也不能为作为第三国的美国采取的措施提供根据,尤其不能证明涉及使用武力的干涉为正当。
(四)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六、确立的法律规则
(一)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二) “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
(三) 不干涉原则 (四) 国家主权原则
七、评述
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和平秩序,是违反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对于尼加拉瓜所指控的事实是坦认不讳的,但它在初步反对主张中强调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和不能受理,并认为它在尼加拉瓜的行动是由于尼加拉瓜干涉其他中美洲国家内政所引起的,它的行动是一种集体自卫行动。这些主张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美国在尼加拉瓜所进行的军事性和准军中性的行动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这个国际责任是不以美国不参加审判程序为转移的。美国既然已参加了初步阶段的审判程序,就有接受初步判决的义务,实质阶段的审判对美国是有效的,实质阶段的判决当然对美国是有拘束力的。
本案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处理的是一个涉及超级大国与弱小国家的、包含极大政治成分的争端,也不仅表现在它在国际法院的历史上几乎是第一次对一个超级大国滥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否定,更表现在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现代国际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具有公认习惯法的地位。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可以认为这是国际法院向司法公正迈开的一大步。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从表决的情况已得到有力的证明。
PS:案例翻译《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通过尼加拉瓜对抗美国,在有关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件所带来的有价值的判断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决定在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共和国提出申请之前根据正在宣判的争论,法院被要求运用“多边条约保留”原则所包含的附加条件(c)有关管辖权的声明,其
援引自美国政府在1946年8月26日确立第三十六条管辖第二项法院规约:
通过美国连接了一个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和对抗尼加拉瓜的案子,拒绝维持集体自卫的美国军事的管辖权:
决定美利坚合众国经过培训的,美国武装、装备、融资和提供的力量或其他相反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活动,对抗尼加拉瓜共和国所采取的行动,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干涉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义务;
决定了美利坚合众国,指导或授权越过尼加拉瓜领权土,并且此行动归因于美国行动所指的第(4)项规定,已经采取了与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得违反另一个国家的主权的义务;
决定在1984年第一个月在尼加拉瓜共和国内部和领海铺设地雷,美国采取行动反对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要再使用武力反对另一个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去干涉其内部事务,违反主权和中断和平的海上贸易;
包括的可适用的法律 1.引言:大体的观点
法院认为惯例法律适用于这个辩论。为了这个目的,法院不得不考虑惯例法律是否符合各个州的法律事实,并且惯例法律被实践证明了他们很欣慰。 2.禁止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
法院发现各方当事人都认为武力合并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实际上,就找到了一部国际惯例法。他们因此接受一个谈判法律合同去避免他们的国际联系是受到恐吓或者用武力侵犯一些州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或者一些其他成员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法院然后很满意存在一部惯例法律事实去建立节制的特性。它认为法律概念从各个成员的态度和各个州联合国大会决议中推断出来,尤其是2625
号决议标题为“联合国宪章关于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州达成一致的国际法律规则宣言”。赞成这个决议是法律概念的一个表达形式,它被当作是没有用武力的原则独立的规定国际惯例法律的原则,特别是社会事业机构性质,它是宪章中谈判法律水平的主题。
一般的规则考虑到必然的异议禁止强制设立惯例法律,个人权利和集体自卫在各个州看来,设立惯例法律显然是从联合国宪章51章中来的,它提到了与生俱来的权利,来自2625号宣言,成员们同意存在的权利成为设立国际惯例法的内容,进攻是否是合法的要依据观察标准和采取自卫措施是否相符来决定。
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家边界的行为,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和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实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在此,法院引述了联大的第3314(xxlx)号决议所附侵略定义作为习惯法在该问题上的表述。
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的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此外法院确认在国际习惯法中,无论是一般性的或者是中美洲特有的法律体系(系统),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缺乏武装进攻之受害国的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受了武装进攻。
3.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是涉及每一个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关于该原则之存在的“法律确信”在许多场合表达出来。如美国与尼加拉瓜都参加了的许多国际组织和会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和宣言。这些决议和宣言表明美国和尼
加拉瓜承认该原则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至于习惯法中该原则的内容,法院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宪法性要素如果:所禁止的干涉针对的必须是根据国际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选举、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无论是军事行动这种直接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的颠覆破坏活动的间接形式的干涉。
对于各国的实践案例,法院指出,最近几年一些国家出现许多干预国家政权武装*的事件,在当代国际法中提到各国的实践行动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一些正当的政权干预在背后是有其他国家的反对势力支持的,而这实际上既不是美国也不是尼加拉瓜。
4.响应集体的反措施没有达到武装袭击的目的
然后法院考虑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反干预的原则,第三方可以依照国际法采取措施以达到制止第一方所要发动的国际性武装。为了避免遭受武装袭击而发动自卫反击似乎是对的,但这种自卫反击会造成跟多人的牺牲,因为很多时候其根本没有受到武装袭击,国际法院认为,在国际法完善的今天,任何国家都不能在没有遭到武装袭击的情况下采取集体武装反击。 5.国家主权
谈到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院指出,主权的概念对于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都延伸到内水和领海以及领空。它指出,埋设地雷必然影响沿岸国家主权安全,这会影响其他国家对摆设地雷的国家港口的访问及来往,也会侵犯通讯自由和海上自由贸易。 适用法律的事实
建立案件的事实和国际法的规则,那些事实出现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国际
法院现在利用适用的法律规则评价这些案件事实,来决定目前有没有一些情况不包括非法的特别法。
1.禁止使用武力和自卫权
评论这些案件事实第一次采用“不适用武力”这一原则,国家法院考虑到在1984年某些袭击就是在尼加拉瓜的港口埋设地雷攻击其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这使美国构成侵犯这一原则的罪名,除非他们有正当情况才能排除这一罪名。国际法院也考虑到美国已经承诺只要是表面上采取武力或反政府的行为都属于初步违反这一原则,除非那是正当的自卫反击演习。
法院不得不考虑这些行为是否违背了原则,或者可能在使用集体自卫的权利,因此需要去确定必需使用集体自卫权这样的情况是否存在!为此,法庭首先不得不证明尼加拉瓜被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哥斯达黎加进行过武装袭击,因为只有有了这样的袭击才能证明是使用了自卫权!对于萨尔瓦多,法庭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提供武器来反对另外一个国家不够成对那个国家的武装袭击!对于洪都拉斯和哥斯达黎加,在缺少足够证据证明越界入侵了尼加拉瓜的这两个州的领域的情况下,是很难确定他们是否自数量上,单个或者集体武装袭击了尼加拉瓜。因此法庭发现不论是这些入侵还是声称提供了武器都不能作为使用了集体自卫权利的证明
第二,为了确定美国是否正当行使了自卫权。法庭不得不去确认使用集体自卫权的必要情况是否是存在的,因此去考虑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认为他们才是尼加拉瓜武装袭击的受害者,并且才要求美国的援助行使集体自卫权。法庭没有看见这些国家的行为和这个情况一致的任何证明。
最后,评价美国活动与必要性和比例性的标准,法庭发现在这个问题上进行
的活动并不是针对必要性,并且发现这些活动中的一些不能当做是满足了比例性的标准!
2、不干涉原则
法院很清楚美国的本意,以其支持尼加拉瓜反抗军,强迫尼加拉瓜政府对于其中每一个州允许自由决定的事项作出让步,而反抗军自己的意图则是推翻尼加拉瓜目前的政府。并且法院认为,如果其中一州摄于其他州的强迫,支持和帮助本州的目的在于推翻政府的军事法官,每个州的支持无论出于怎样的政治目的,那样的数量都属于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由此可以发现,美国对于在尼加拉瓜反抗军在军队和准军事活动,通过财政、训练、供应武器以及科技和后勤的支持,已经违背了不干涉原则的内容。人道主义救助在某一方面不能被认为是不法干预。自1984年十月一日生效起,美国国会对于人道主义救助基金已经受到限制,目的是与法院提出的关于人道主义援助是为了逃避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一致。这必须被限制在对红十字协会精神的神圣目的之下,并且综上所述的所有援助不能含有歧视在内。
3、集体的对策为了响应不达军事进攻
已经发现的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造就了一项通过集体对策包括使用暴力的权利,法院认为尼加拉瓜政府的行为会被控告,即使他们已经建立并能够可以嫁祸给其他州,也不能被其他州承认是合法的,美国也不能证明其使用暴力在内的干涉时合法的。
4、国家主权
法院认为对于尼加拉瓜反抗军的援助,应首先致力于尼加拉瓜港口,油气设施等等。尼加拉瓜港口的矿业运营以及包括使用暴力的干涉应参考公正正义的原
则予以援助,虽然其行为已经违反不使用暴力原则,也侵犯了侵犯国家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