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与金融服务业
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服务的范围规定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
英国学者亚瑟·梅丹(2000)从营销管理的角度出发,把金融服务定义为“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加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
国内学者莫世健认为对金融服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广义的金融服务。第二,保险、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的服务,该意义上的金融服务指现有的主要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内容,是狭义的概念。
金融服务业是先进服务业中相对独特和独立的一个行业范围,是一个重要部门。我国金融服务业目前包括(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四个分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保险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和保险业等。
但总体来说,金融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还是表现出了其特有的特征,主要有金融服务业的实物资本投入较少,其产出难以确定和计量;传统的金融服务的功能是资金融通中介,而现代金融服务提供越来越多与信息生产、传递和使用相关的功能,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金融融化”,金融信息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源之一;金融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对金融服务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服务业已逐渐演变成知识密集和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
《金融服务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