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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巫溪()17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巫溪府办发〔2009〕17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实现财政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特制定《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巫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重要方式。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决算批复及款项拨付的依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支出;

(二)上级专项资金(含中央、市财政及市级主管部门直拨业务部门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政府和部门利用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专项支出;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或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直接评审或委托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选择:

(一)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原则上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因工程技术复杂或人力不足等原因,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二)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评审时在入围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或根据评审需要委托。

第八条 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九条 投资评审的申报及评审结论的确认:

(一)凡使用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原则上应在启动招标程序20天前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 ,申报工程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的编制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其它内容由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10天前完成项目工程预算评审。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在出具评审报告前应召开评审座谈会,听取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的意见。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审座谈会,应请县上相关领导参加,评审报告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定。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

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标底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确需变更建设项目而增加投资预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财政局报送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预算相关资料,申请工程量变更评审,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查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超过原合同金额2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批。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竣工决(结)算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决(结)算评审和投资效益分析出具评审报告。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评审报告由财政局负责审定,报政府备案;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评审报告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经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定。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出具竣工决算批复。

(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各方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对重大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问效机制。从严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手段增加工程量和提高施工建筑标准,工程重大变更和签证,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八)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

用,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负责;

(二)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

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工程预、决(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与审计工作的联动机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全面推进投资评审工作。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可直接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十五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送审的工程预、决算与评审结果原则上应控制在正负5%以内,否则应视其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和审计局按其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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