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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2011年6月11日星期六,我们法学双学位的同学在老师的主持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进行了一次关于都兴旺故意伤害案的模拟审判。本案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以下做简要分析:

案情的基本情况是:2010年7月7日晚9时许,王健过生日,邀请王小明(本案死者)、王家伍等人在达川市凤凰山李家茶庄喝酒吃饭。当晚11时许,王健、王家伍2人到附近达川地区人大2号宿舍楼底楼都兴旺的副食门市打电话,与都兴旺发生纠纷,被他人劝开。约20分钟后,王健、王家伍2人邀约王小明等5人来到都兴旺的副食门市处。王健指着都兴旺说:“就是他!”王小明即抽出腰间的一把菜刀,朝蹲在地上关副食门市卷帘门的都兴旺砍去。都兴旺立即起身逃避,王小明持刀追砍,砍中都兴旺几刀。都兴旺退进自己店内,拿起两个啤酒瓶抵挡。王小明见状,返身沿上坡公路往回跑,都兴旺持瓶追赶,追约21米远。仍在附近的王健等人朝王小明喊:“追来了!”王小明听后即转身用菜刀砍伤都兴旺右手腕。都兴旺顺势将啤酒瓶朝王小明击去,击中王小明面部。王小明仰面向后倒地,致头部重伤,经送达川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都兴旺在亲友陪同下,到达川市公安局投案。经达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王小明因左面部遭钝器打击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出血,脑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都兴旺的伤情,经达川市公安局法医伤检,结论为轻微伤。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都兴旺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其二是都兴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对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只有认识明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正确处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行为。虽然这种行为给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也叫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各国刑法都对正当防卫免除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和支持每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能见义勇为,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当防卫制度也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和警戒作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运用,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结合起来,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

通过这次模拟审判,我们可以看到,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是何等的重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是何等重要?责任心是何等的重要?总之,我国刑事诉讼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学习法学的学生,要在生理、心理上适应审判的需要,在业务上要更加精益求精,只有这样,才能伸张正义,体理公正合理,彰显法律尊严!“风帆不挂上桅杆是块无用的布,理论不付诸实践是虚无飘渺的雾”。通过这次模拟审判活动,我在实践中懂得了很多道理,知道了自己以后应该努力的方向,更明白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争取早日学有所成。就像古人说得“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法律教我们的是一种方法,一种态度,而决不仅仅是知识。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它有如此大的强的生命力,如此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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