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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14:3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议文件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约商户和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011年3月

全国邮政储蓄IC卡、POS业务暨银联前置集中系统工程上线推广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责和岗位 .......................................2 第三章 第四章 POS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特约商户管理 .....................................5 机具管理......................................8 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9 风险管理 .........................................9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 ................................11 附 则 ..........................................11

I

全国邮政储蓄IC卡、POS业务暨银联前置集中系统工程上线推广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约商户和POS收单业务管理,推动绿卡业务、结算业务快速发展,优化绿卡受理环境,提高绿卡使用率,培育和拓展特约商户,防范POS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会计业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协议,可受理绿卡、银联卡、国际卡购物消费并同意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POS收单业务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POS机具是指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终端设备;POS业务系统是指负责POS交易接入和交易转发,具有机构管理、商户管理、风险管理、终端管理、资金结算以及报表统计等功能的全国集中的POS业务系统;收单行是指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对商户交易资金进行结算的我行分支机构;第三方服务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我行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邮政企业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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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和岗位

第四条 个人业务部门是POS收单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负责POS收单业务的企业商户拓展,会计结算部门是POS收单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和差错调整部门,渠道管理部门是POS机具的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是POS业务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部门。

第五条 总行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POS收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全行POS收单业务的发展。

2.负责制定全行POS收单业务的操作规范,负责向信息科技建设部门提出POS业务系统的业务需求,并组织对系统建设、升级的业务测试工作。

3.负责全行POS收单业务监督检查、业务培训、营销考核、风险管理等工作,确保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4.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协调,为POS收单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公司业务部职责

1.负责指导全行POS收单业务的企业商户开发,营销方案策划及组织。

2.负责POS收单业务在对公业务条线的相关考核。

(三)会计结算部职责

1.负责制定POS收单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清算管理规定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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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2.配合做好POS业务系统开发建设和系统升级工作。

(四)渠道管理部职责

1.负责POS机具的选型,并根据POS业务发展规划组织POS机具的采购及相关测试工作。

2.负责POS机具统一管理、分配和维护,以及POS机具出入库统一管理。负责配合业务部门组织对POS终端软件的开发与管理。

(五)信息科技建设部职责

1.负责组织POS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和建设工作,并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系统改造和技术测试工作。

2.负责发布POS机具的技术标准。

(六)运行管理部职责

1.负责POS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与信息科技建设部一起进行系统改造和技术测试工作。

2.负责POS机具的密钥和版本管理。 3.负责POS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 分行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职责

1.根据总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POS收单业务的发展计划和营销考核办法。

2.负责本行POS收单业务的业务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受理和处理特约商户的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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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辖内特约商户入网、退网审核及特约商户信息管理与维护。

4.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分支机构的协调和联络。 5.负责第三方服务商的招标和签约工作,并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公司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职责

1.根据总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POS收单业务的企业商户发展计划和营销考核办法。

2.负责辖内POS收单业务的企业商户拓展。

(三)会计结算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POS收单业务的资金结算和账务核算工作。 2.负责POS收单业务的差错处理。

(四)渠道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根据POS业务发展计划进行POS机具的采购,或验收总行统一采购的POS机具设备。

2.负责POS机具管理、发放和日常维护,POS机具软件的灌装、改造升级、安装调试、耗材提供等工作,并在POS业务系统内做好机具出入库登记工作。

(五)科技部门职责

1.负责POS收单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配合总行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2.负责POS机具的密钥管理和版本管理。 第七条 支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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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POS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

(二)负责辖内特约商户的初审、开发、信息录入、日常维护以及结算服务,受理和处理特约商户投诉和纠纷。

(三)负责对客户反映的账务差错向上级会计结算部门报告。

(四)负责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负责POS机具的安装调试、系统出入库登记以及耗材的提供。

(五)负责特约商户的定期回访,加强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发现风险商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POS收单业务发展。其中总行和分行个人业务部门要配备收单业务管理员,负责POS收单业务的管理工作;支行要配备POS收单业务客户经理,负责特约商户的开发和后期维护工作。每个分行至少配备一名POS收单业务管理员,每100个特约商户要配备一名专职客户经理。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九条 商户选择。选择商户时要遵循“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合规性是指商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定,能够遵守商户受理协议及有关操作程序,未被银行卡组织列入不良商户名单。

安全性是指严禁发展中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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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和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我国的商户。

效益性是指商户或其所属行业资金流量较大、受理银行卡频率较高,与广大持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或正处于新兴发展期。

第十条 商户初审。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根据商户实际情况填写《特约商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记录授权查询书》,结合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与审核,判断其是否满足成为特约商户的基本条件。

(一)要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相符,同时应拍摄实地照片。

(二)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真实有效性,特殊行业应提供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商户资信情况的合规性,应通过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对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和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四)要对目标商户可能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认真分析,做为是否拓展其为我行特约商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通过商户初审,达成合作意向后,收单行应向商户详细介绍签约须知,确认协议内容,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我行需留存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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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商户现场影像资料,在商户注册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初审人员的名章,由业务操作员在POS业务系统录入商户信息。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结算账户为我行对公账户的需签订《特约商户授权扣款协议书》,并由对公系统生成扣款协议号,随同商户信息一同录入POS业务系统,防范商户恶意退货造成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入网审批。收单行备齐协议和相关资料后,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分支行进行入网审核,商户注册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审核人员的名章。同时具有审批权限的支行业务主管和分行业务人员,应及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已录入商户进行入网审批,完成入网。对审批不通过的商户应在POS业务系统内标注原因。

第十四条 商户培训。在开展POS收单业务前,应做好对商户的培训工作。业务开展后,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保留每次培训记录,并及时登记在POS业务系统内,以备查核。

第十五条 商户回访。应建立特约商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沟通,原则上一个月至少一次,并在POS业务系统内及时登记,以强化风险控制,提高其受理银行卡的主动性,巩固和强化我行与商户的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资料变更。如双方任意一方遇与签定协议涉及内容信息变更的,须按规定签订“商户资料变更单”,并在POS业务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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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户信息进行修改,如修改商户重要信息,需具有审批权限的支行业务主管和分行人员审批通过后生效,遇到协议主要内容变更的,须按规定流程重新签订协议,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原商户进行撤销后重新注册商户。

第十七条 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因违规行为的强制退出和其他原因的退出。商户退出后应及时进行机具回收,并在POS业务系统进行商户撤销等相关处理。主动退出的,应根据受理协议确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收单行提出,在协议终止前,各方应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协议解除生效后,收单行将取消其特约商户资质。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各级分支行需指定专人负责协议和相关资料的交接、归档及信息的登记工作。协议和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若与商户解约,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四章 POS机具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POS机具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簿,对机具的入库、发放、回收和维修进行登记,并在POS业务系统进行出入库登记管理。特约商户需要新装或更换POS机具时,收单行向分行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测试工作。

第二十条 POS机具管理应遵循相关行业标准。POS机具密钥管理应遵循一机一密,科技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POS密钥和版本信息的保管、下载和POS参数设臵等工作,并及时登记。各分行要建立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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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维护体系,与POS机具供货厂商协调做好设备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证POS机具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收单行应采用收取押金、定期回访等措施保证POS机具的安全,并做好相关耗材、机具保养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

第五章 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POS收单业务的资金结算,包括行内资金结算、与银行卡组织之间的资金结算,以及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结算款项应按协议约定划转至指定银行账户,原则上在商户指定结算周期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结算款项的差错应由会计部门和商户确认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POS收单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商户发展、商户受理、日常管理整个业务发展过程。收单行必须对商户的潜在信用和欺诈风险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严格防范POS收单业务中的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收单行应严把准入关,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进行商户审核。特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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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和交易监控中,收单行要做好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各分行可根据辖内业务发展状况,调整POS业务系统风险监控参数配臵,根据监控指标编号、商户组别码、商户风险等级进行参数设臵,实现对商户交易情况的有效监控,收单行在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行为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同时在POS业务系统内升高商户的风险等级。

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洗钱、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特约商户及POS业务系统内预警商户,可在POS业务系统通过暂停受理交易服务和暂缓资金结算等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并通过调单和现场调查确认商户交易行为。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商户,收单行应立即终止其受理服务,在POS业务系统内将其列入不良商户,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八条 特约商户有以下欺诈行为的: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收单行应与其解除协议并做撤机、清退处理,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特约商户发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参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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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

第三十条 收单行必须作为特约商户收单主体开展收单工作。商户资源挖掘,商户培训、日常维护,POS机具布放、维修等非核心服务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服务商。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开展收单服务前,要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协议必须由一级分行统一签署,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收单行在选择第三方服务商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第三方服务商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已在中国银联注册登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具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执行监管机构和银行卡组织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二)第三方服务商在开展POS收单服务时,要严格按照我行及银行卡组织相关业务规定对特约商户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利用特约商户资料开展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对POS机具灌装非授权的其他终端程序。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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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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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用记录授权查询书

本人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商户申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至退出为止),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说明:

1.用途:各级行在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实名审查,核实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需要其填写该授权查询书;

2.本授权查询书可放在特约商户开户申请表、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等表格中。(对存量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时,收单行可让特约商户单独签订一份授权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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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约商户授权扣款协议书

授权贵行从我单位在 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进行扣款,用于因退货金额大于当日营业收入造成的结算金额为负或手工退货时的资金扣划,委托扣款协号为 。

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商户申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至退出为止),本授权书始终有效。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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