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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其相关站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委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站所必须按照本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

村委及其相关站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原则,落实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村委及其相关站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分工

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部门以及分包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领导责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各相关站所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认真推进。

(二)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乡镇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开发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

1、组织相关站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监督检查责任:

1、组织相关站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七)经费保障责任:

1、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举报、表彰奖励,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

各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委(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行政村民委员会(社区)主任、社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辖区内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各站所职责分工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镇(乡)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相关站所和村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基本职责:

1、认真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相关站所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切实贯彻实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拟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3、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或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整治活动,通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相关站所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推动相关站所做好专项监管工作;

4、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承担镇(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

为,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防治,负责对民爆、剧毒物品等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事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着重点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查处交通违章,严格进行机动车技术检验,依法打击流动加油车等危货运输车辆,负责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检查消除炎灾隐患,建立应急散预案,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村镇站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业户,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负责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管理,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站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设施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院负责餐饮业、机关、学校等集体食常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群体性中毒事件,负责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对食品市场进行综合监

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药品事故案件的查处。参与食品、药品、职业中毒公共卫生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经营企业或经营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全镇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所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到地质灾害的排查与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站负责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镇防洪防讯工作及水利工程(水库、沟坝、河道、电站等)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企业防洪防汛措施的落实,组织参与防汛及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办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校舍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出租出让中小学校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生在校外出操,定期排查学校周边的危险因素,负责本镇范围的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所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

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化站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文化市场单位的防火管理,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站负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委负责对相关站所、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劳保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忘补偿和赔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其他相关站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管站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管,加强全民用电安全教育和员工执行规程制度的教育,有效预防电力安全全事故。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

乡(镇)安委会对本级政府相关站所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其责任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三)监督其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对落实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并建议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乡(镇)安委会有权向本级政府相关站所和下级下达《整改指令书》,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签收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签收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相关站所和村委每月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向乡(镇)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村委及其相关站所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的主要指标及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乡(镇)政府对村委对其相关站所每年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站所和村委必须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的由一把手负全责。

乡(镇)要明确各村的安全管理员,并明确村级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 票否决”制。村委及其相关站所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相关站所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村委及其相关站所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理所督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村委及其相关站所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是原则,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自觉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都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设施和设备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化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和奖罚到位。

中共xxx乡镇党委

xxx乡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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