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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文学院学生会各项活动及日常运转的财务支付状况,遵循自主理财、促进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经费使用更具条理性、透明性及合理性和效率性,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实行资金统一监管调拨的基本财务制度。学生会全部资金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学生会办公室协助操作,财务工作受学生会主席团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学生会赞助资金的保管和日常经费的收支、结算账目工作的具体操作;外联部负责联系赞助资金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及活动组织者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进行财务的支取及报销工作,并以此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学生会所有收支款项统一纳入专设账户管理,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原则。

第五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来自学院拨款,二是由学生会外联部自行创收。

第二章财务开支管理

第六条 学生会财务日常开支包括用于学生会办公用品、宣传用具、日常会议、内部干部交流活动以及其他常规工作需要的费用。

第七条 经费使用申报程序如下:

1、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开展至少一周前向办公室提交活动申请表时须

在活动策划书上详细列出经费预算,主席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如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费的要求。

2.若经费超出预算,由主席团讨论后再行报销。

第九条 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者或经上述程序申报未获批准者,所开展活动学院不予报销,临时性费用支出提前即时上报学生会主席经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经费的申请应由直接负责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一条 所申报事项全部实施完毕后一周内上交正式发票和发票附清单,发票正面应写明单位、单价,不可只有总价,背面注明用途、时间、经手人、证明人。发票附清单上应明确写清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所收发票及附清单上的公章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办公室分管主席负责财务的出纳,学生会主席负责票据审查、统一向院主管部门领取经费和报销工作。所有发票需由监察委协作进行审核。办公室分管主席负责财务登记和管理工作,监察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询问,各负责人应如实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预支经费应严格按申报项目加以管理使用,实报实销。若有超支的,不足的经费直接负责人应于活动结束前即时申报,否则学院团委有权拒绝予以报销。若有剩余的款项,需交回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款项挪用或私吞、夸大经费数额及公报私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 若无正式发票,一律不予对帐结算。普通收据、白条等均为无效报销凭单。

第十六条 若因特殊情况,未申请到经费的可先由经办人垫支,但必

须事前征得学生会主席的同意。待活动结束后凭发票和发票附清单按上述程序交办公室登记,并报请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 各类经费的收入支出由办公室分管主席记录存档。

第三章赞助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会鼓励同学争取社会赞助,促进学生会的发展壮大。 第十九条 赞助经费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对于赞助的现金款项,学生会本着激励个人的原则,给予成功争取赞助者以适当金额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赞助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为赞助费的5%;

2.赞助金额在五百元到一千元的,奖励金额为赞助费的10%;

3.赞助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为赞助费的15%;

4.所拉赞助必须全额上缴主席团,奖励金额在学期末进行统一下发;

5.其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赞助费为现金的,获得专项奖励后,争取赞助时所花经费不予报销;用实物等其它形式支付的赞助不能提成的,争取赞助时所花经费可酌情报销。

第二十二条 赞助款项的支出应依照上述报帐程序凭正式发票及明细账目报帐存档,但特殊费用支出经主席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商家赞助的学生干部须向办公室出示加盖商家公章及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会公章的赞助方案凭证留作存底,同时要做好赞助资金的收支记录。

第四章 责任和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财务管理办法。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由于过失违反管理办法,但没有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处分;

2.由于过失违反管理办法,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给予记过、开除干部职务处分;

3.故意违反管理办法,但没有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违反管理办法,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给予开除干部职务、并承担损害赔偿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措施适用于学生会所有成员,由学生会主席团和监察委员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违反财务管理办法系指经费使用严重违反预算规定、私自挪用经费作他用途的、报假帐的、报账使用假发票的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会所有。

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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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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