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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期和正式期员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已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签字承诺,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新招聘员工,须先由用人单位试用,按劳动合同年限规定约定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成绩优良者,可经用人部门审核交总经理批准后提前结束试用从而转正。试用期考核具体事项由企业制订试用期转正流程执行。

第9条 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不予雇用: (1)试用期内违反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2)伪造证件,欺骗公司者;

(3)无法胜任工作者; (4)因涉嫌违法案件者; (5)其它不予雇用情形。

第10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进行专业技术脱产培训的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2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13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盖章方能生效。

第14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5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6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7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职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职工的职务,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企业的安排。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的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可以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1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无意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0条 职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1条 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比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第22条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职工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 (4)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的,由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赔偿金,但约定赔偿金总额应原则控制在职工1个月工资总额以内。

第23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5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1、车间一线员工: 上午 8:00----11:00 下午 11:30----16:30

2、非车间一线员工:上午 8:00----11:30 下午 11:30----16:30 第26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7条 其它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8条 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9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作,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定额制度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计件工资等以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及计件工资标准为准。

第30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应按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31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当地基本生活保障费(当地最低工资的80%)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2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职工赔偿金可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扣除额度根据损失额、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资金: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4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

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考核

第35条 公司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36条 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期转正考核表》,与《试用期工作总结》一起报经试用部门主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得正式雇用。

第37条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随时报请奖惩。

(2)、对各部门员工实行月度或季度考核。

(3)综合管理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作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第38条 年度考核:

综合管理部每年末组织年度考核,对实施年薪制员工进行考核,核算考核年薪及年终奖。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另定。

第六节 社会保险

第39条企业按统筹地区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

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七节 员工调动

第40条 员工调动:

员工可以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情况及自身能力、工作表现进行调动工作岗位,提出《调动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动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员工的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企业的安排。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八节 员工离职

第41条 员工离职分为辞职和辞退两种。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对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公司员工离职,试用期必须提前3-7天提出、正式期必须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

第43条离职手续:

(1)、员工提出辞职,须至人力资源部填写《辞职申请表》。由工作部门主管批准后,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手续清楚,经总经理批准后确定离职日期。

(2)、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会同综合管理部填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审批后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44条 移交手续:员工在确定离职日期后,应与部门主管确定移交办理情况,并逐步进行,在确定离职日时必须办理好各类移交手续。于确定离职日当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并办理清单要求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至指定的接替人员或相关部门,并将已办而未结束的事项交代清楚。

(2)、《移交清单》应由部门主管或相关部门详加审查,不合之处,予以更正,离职后若有财务、资料等未清造成损失的,应由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第45条员工各种手续办理妥善后,方可领取薪金,由公司办理社保退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与职工守则

第46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生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前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请假,请假完毕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申请》; (9)职工辞职应办理移交手续,不办理移交企业可暂扣发工资、要求赔偿等。 第47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要求;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品,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10)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8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班组长要督促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事,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上级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安全设备,不得随意移动、撤走或减损其效力;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时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燃易爆、有毒有定点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员工日常行为奖罚考核

第49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50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见义通为,敢于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5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交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一个月内被书面警告3次(含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收面警告6次(含6次)以上的,予以记过1次:

(1)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 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3) 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 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 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工设备的;

(6) 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 携带危险品入厂的; (8) 在禁烟区吸烟的;

(9) 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不服从公司、上级工作安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含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含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 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 上下班时间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有; (4) 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等资料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 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煤气灶的;

(6) 怠工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7) 不服从公司及上级工作安排,导致企业工作发生延误。 (8) 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6日(含6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日(含12日)的;

(2) 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 违反操作堆积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 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 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 怠工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 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8) 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6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职工经济损失赔偿每月控制在工资额20%以内,扣款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保证其最低工资发放。职工离

职时应一次性结清。

第57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部门主管/车间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综合管理部,再由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8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

1、向部门主管/车间负责人申辩事实和理由;

2、对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综合管理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综合管理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申辩事实和理由,总经理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每59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60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61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

第62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等资料、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第63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密级、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4条 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65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按规定移交给综合管理部经理,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6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

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7条 未经企业同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业务。 第68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或者自营同类产品和业务,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69条 本制度已经通过相关程序讨论、审批,并向职工公示。

本企业通过培训、开会、发放文件、入职制度宣阅等,职工签到、签收以作为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70条 本制度自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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