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调解协议
甲方: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乙方:XXX,男,XX岁,住XXXXXXX。
XXX原系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2004年7月31日下午,公司施工工地砼搅拌机出现故障,XXX等三人进行维修时,XXX脚部被砸伤。伤后,XXX被送往XX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XXX之损伤经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赵武应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已经由甲方实际支付);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97元×6.5个月=5830.50元;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0元;
4、护理人员工资:538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940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76元;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70元;
8、未报销医疗费:3494.50元(存在争议)。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工伤赔偿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各项补偿46400元,扣除乙方在甲方处借款21400元,甲方再给付乙方25000元。
二、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对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乙方以后再发生任何病变,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工伤赔偿调解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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