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
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
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
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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