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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育人”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阳师院“三育人”工作条例

(2003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是指教师、干部、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日常具体工作中,能渗透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更多合格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首位、全员育人的原则,坚持紧密结合本职业务开展工作,坚持注重经常,讲究实效。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是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改进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全员育人,实现培养目标的好形式。全院各级党、政、工、团组织都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负责,切实有效地抓好“三育人”工作。

第五条 “三育人”是党和政府赋予高等学校教职工的神圣使命,也是广大教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广大教职工要把开展“三育人”工作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满腔热情,持之以恒地做好这一项工作。

第六条 “三育人”先进称号,是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推荐,院、系两级考核、评选,由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命名表彰的院级最高荣誉之一。

第二章 “三育人”先进条件

第七条 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重视“三育人”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学生工作走在前列。

2、“三育人”工作的组织和制度比较健全,善于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在本职岗位上挖掘德育因素,发挥各自优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并在“三育人”中充分发挥团干、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各级学生干部及有关人员的作用,取得明显效果。

3、在组织学生进行每周政治学习、班会活动及上好两操,搞好第二课堂活动,双休日活动等常规建设方面,制度完善,组织得力,效果良好。

4、作学生工作的一班人责任明确,团结协作,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齐抓共管,作风正、干劲大,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与严格科学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保证院规院纪在学生中贯彻执行。

5、日常的思想教育,尤其是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毕业分配等工作做的较好。

第八条 先进个人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旗帜鲜明,敢抓敢管;踏实肯干,认真负责,作风深入,注重实效;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善于钻研,积极进取,育人方法先进,育人成效明显。

第九条 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条件,除附和第八条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课堂教学中,能够积极挖掘教材的思想内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明显。

2、在课堂教学之外,能担当一个班的班主任或一个学生宿舍的学生导师,尽职尽责;或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参加和指导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双休日活动;或积极有效地指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或采用多种途径与学生谈心交朋友,积极调整学生的思想圪塔,理顺学生情绪,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为学生排忧解难;或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讲座、报告任务;或努力做好学生中出现的纠纷和争端,并在上述方面,坚持经常,有明显成效。

第十条 “管理育人”先进个人条件,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育人思想明确,热爱学生、视学生工作为己任,高度负责,不推诿,不扯皮,不护短;紧密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学院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分管的学生工作走在全院前列或受到学院的好评。

2、善于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工作。同时又能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餐厅、操场等活动场所,与学生打成一片,及时发现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并有具体的实际和效果。

3、在工作实践中,注意学习和钻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新途径、新形式、新方法,且有具体行动和明显效果。(以上三条侧重于专职学生干部)

4、在本职岗位上,育人思想明确,结合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协助做好学生工作,成效明显;能经常深入学生,积极参加和指导学生的第二课堂、社团、社会实践、双休日等活动,主动与学生交朋友,开展谈心活动,做学生思想工作,并能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有具体事迹,有一定成效。(此条主要侧重党政群机关干部)

第十一条 “服务育人”先进个人条件,除附和第八条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作中以方便学生、服务学生为宗旨,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尽心尽力为学生服务;在与学生的接触中,胸怀宽广,头脑冷静,善于处理纠纷和争端,做到高风亮节,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的道德和美好的行为,影响、感染、教育学生。

2、主动地联系学生,深入学生,与学生交朋友。并能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受到学生好评。

第十二条 “优秀班主任”条件,除符合第八条的要求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扑下身子,全身心的抓好学生工作,使班级学生工作位于全系前列。

2、对班主任工作满腔热情,高度负责,重视对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发挥他们的作用,有一套班级管理制度,班级学生工作活跃;坚持抓好班会、政治学习、两操、自习、课外活动等常规建设,保证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班级学生未发生较大的违反院规院纪的行为。

第三章 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三育人”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学院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分任正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工会、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全院“三育人”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三育人”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武装骨干,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使“三育人”工作不断上水平,出效果。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部门在教学、科研、后勤、保卫等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以育人为中心,把思想教育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证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协助做好教职工“三育人”的动员组织工作,要深入广大教职工之中,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三育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为教职工排忧解难,使广大教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三育人”工作之中去。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关心青年教职工,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动员、鼓励广大青年教职工发展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于人工作。

第四章 评选与奖惩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评选、表彰“三育人”先进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五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评选范围。全院教职工,凡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均可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评选重点是:系党总支、团总支;图书馆各专业部;学生食堂各专业组,以及其他与学生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重点是: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即各系的教师、班主任;各系党总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专职团干、辅导员、学生处、团委、宿管科、图书馆、伙食科、校报编辑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二十条 “三育人”先进的名额参数:各系室教书育人的教师,图书馆、伙食科管理育人、服务于人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分别以30:1推荐;各系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按5:1推荐;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团干、辅导员分别按10:3评选;图书馆各专业部、伙食科各学生食堂,分别评选0—1个先进集体。党政群机关先进个人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实际情况,以支部为单位,原则上按30:1评选,分别评0—1个先进个人。党政群机关先进单位的评选,本着注重实绩、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出0—3个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三育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程序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不搞轮流坐庄。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先进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单位和个人总结;第二步,民主评议和测评,自我评估和推荐;第三步,单位党政工团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整理出具体的先进事迹材料报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步,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最后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三育人”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经常对“三育人”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单位也要经常自查,每年以评选表彰为契机,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要把争创“三育人”先进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估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是否获得“三育人”先进称号作为评定职称、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三育人”工作不负责、工作表现差的实行一票否决权,不得评聘高一级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五条 凡被评上“三育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填写的登记表可存入本人档案,其工作业绩可在院报、广播电台上传播交流,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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