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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案例分析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密云中学李赛

案例分析

幼儿园岗位教师备选题

案例1:答: 这是一起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结合此案来看,虽然幼儿只是划伤,但教师黄映提供给幼儿使用的教具——生锈的铁钉,对幼儿来说是危险物品,容易造成对幼儿的伤害,教师在使用相关的教具前应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具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教育幼儿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调查了解,本案中的教师并没有履行上述职责,违反了国家对幼儿园教具的安全规定,出现幼儿争抢铁钉的现象,老师也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在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处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有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至于对黄映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幼儿伤害,幼儿园可根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并遵照执行。

(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并切实进行监督、执行。

(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启示:在教师进行实验教学之前,首先应树立安全意识。缺乏安全意识势必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试验中,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动向,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提前预测,并强调试验中应注意的事项。其次,要在教学之前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叮嘱学生实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危险要提前告诉学生。最后在发生了意外事故后,应对学生进行及时救助,并通知相关领导和家长,确保学生的救助时间不延误。当然,在其他科目的教学中也应注意学生安全这个问题,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进行教学工作。

案例2:答:不对。本案涉及女性教职员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

利问题。

女性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同时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女性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女性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国家对女性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要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天内要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在本案中,龙珍珍因妊娠反应严重,申请病假是合理的,园长拒绝其请假并欲意开除处理、后又改为在其怀孕7个月后安排其上夜班,均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龙珍珍可以与园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小学及直属单位教师备选题:

案例1:

1 该语文教师的做法对么,为什么?

答:不对。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薛某的做法对么,为什么?

答:不对。尊敬老师是每个学生应该做的。如果对老师的做法不满可以采用其它方式解决,这样做指挥使矛盾激化。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

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能够身心健康的成长。

案例2:

试分析:

1.李莉老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对。李莉老师行为侵犯了张军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没收,但只能是暂时保管,在下课或放学后应当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2.学生张军的做法对么?为什么?

答:不对。上课时玩游戏机,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另外,在上课时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也是不对的。

3.学校的说法正确么?为什么?

答:不对。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戏机的被盗是由李莉的行为间接引起的,幼儿园未尽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学校及其教师要充分认识幼儿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依法保障他们的身心全面发展,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案例3:

试分析:1.该案到底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菲菲在学校参加舞蹈训练活动中受伤,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及舞蹈老师在对学生进行舞蹈训练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舞蹈动作本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并有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由于学校及老师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致菲菲受伤,其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舞蹈老师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训练任务,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即被告承担。对菲菲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体育类教学是以身体活动为主的学习过程,教学中如稍有考虑不周,就易发生损伤类的事故,所以在体育类教学中的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这里就如何预防体育类教学中安全事故谈几点看法。

一、体育课或舞蹈课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 .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防范;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要科学合理;教学内容要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要保证好场地器械的安全.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

三、掌握常见的病症和损伤的急救和处理方法

在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熟知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必须要细致了解他们的病史状况,以便合理安排这类同学的教学内容,防止因体育教学安排不当而导致病症出现,引发事故。另外教师还注意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这样遇到问题知道在第一时间里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急救处理或治疗,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

四、注意发现并处理好学生课中的异常现象

在教学中,我们要善于观察和发现学生中存在的一些异常的情形。在课的课前、课中、课后,教师都应留心观察他们是否有身体不适的异常表现,以便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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