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六)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七)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八)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九)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十)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一)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二)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三)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四)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五)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六)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员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为9:00至17:00.第四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上、下班均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20元。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用未请事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
(五)产假——女性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七条附则
(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守则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守则为准。
(二)本守则由综合部解释。
(三)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