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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5.10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至2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至9人,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

(二)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告知未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原因及建议。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要求者;

(二)学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三)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生因本细则第七条第

(二)、

(三)款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标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安徽省教育厅公布的A类、B类竞赛项目)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作品者(三类及以上);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

(五)毕业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者;

(六)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因本细则第七条第

(二)款的情况而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申请重修一次绩点低于2.0的课程,重修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跨学科门类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后,相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办审核。

(三)校学位办公室按本细则相关条款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逐个复核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查、研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五)校学位办公室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

(六)校学位办公室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向省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册信息,归档相关材料;学士学位证书由各学院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学位分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工作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09]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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