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科门类为文学。
第三条我院已获毕业资格的本科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达到学院要求的本科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应届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获得毕业资格,能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校期间考试课程(学分制学生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或在校期间获以下奖项之一,考试课程(学分制学生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8分:(1)参加国家级艺术专业比赛、展览获奖或入围、入选者;(2)获省级艺术专业比赛或展览优秀奖以上者(含优秀奖);(3)获学院校园文化艺术节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者(含二等奖)。
3、毕业论文成绩不低于70分;
4、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统考成绩不低于6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不低于三级50分、或四级40分(满分为100分)或四级280分(满分为710分);
5、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或学院组织的计算机统考。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已获得毕业资格,但未达到第四条所列条件者;
3、因考试作弊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未达到第六条要求者;
4、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六条因考试作弊受过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经本人努力,达到第四条第
1、
3、
4、5款以及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学分制学生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0分;
2、在受处分之后各方面表现良好,被评上学院“三好”学生,或获得第四
条第2款的三种奖项之一。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全部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及学生个人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18日前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
3、教务处将审查结果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并提请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教务处的工作报告,委员们全面评定申请者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2 5日前完成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因有不及格课程或毕业论文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毕(结)业学生,可在毕(结)业后三个月内(9月下旬)返校申请补考、答辩一次,成绩合格,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条例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2006届毕业生开始实施。此前修订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