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结合《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领导、各二级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从本单位教学人员中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遴选,委员人数根据学生人数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含)以上,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未达到毕业条件,毕业当学年领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
第八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累计受过两次(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的;
4.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经查实者。
第九条 学生经审核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65分,符合思想政治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创造发明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者;
2.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科研论文两篇(含)以上者;
3.参加省级体育、科技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4.毕业时已考取国内、外高校(含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者;
5.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五章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与授予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
(二)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等,并如实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三)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应届毕业生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定名单,听取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然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二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本科毕业生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本科学生,200
8、200
9、2010年入校的学生参照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教学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青岛工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