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石大教〔2010〕109号,2010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院(部、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核通过各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 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院(部、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讨论和研究本院(部、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接受本院(部、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部、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修完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低于40(含40)学分;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高于355分(含355)(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和民考民学生除外);外语类学生全国专业外语考试成绩高于专业四级总分的50%(含50%)。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修业年限内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高于40学分。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55分(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和民考民学生除外);外语类学生全国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低于专业四级总分的50%。
第九条重修课程(环节)指非初修通过的课程(环节)。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为不含留级、试读、延长学制期间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的累计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受处分后认识深刻,表现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者或校级以上优秀班、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以证书为凭)。
(二)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以证书为凭)。
(三)毕业总成绩排在本院(部、系)同年级同专业前15%或考取硕士学位研究生(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前两周,应届本科毕业生本人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人填写《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学生所在院(部、系)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各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院(部、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在校表现、课程(环节)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毕业鉴定等,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各院(部、系)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有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最终名单。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采取欺骗、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由相关院(部、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我校授予成人教育等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