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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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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其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下一次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者,可视为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籍、考籍档案中有舞弊记录者;

2.成人高等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达到四门课程(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毕业生达到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者;

3.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

3.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4.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向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负责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材—2 —

料方式提交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

3.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位决定,产生拟授位申请者名册、不能授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

4.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士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四.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位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中任一款限定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2.对第七条第二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经过努力,成绩提高显著,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者;

3.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学士学位特别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特别申请,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2.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

3.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申请者,直接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申请者,应汇总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予以讨论;

4.校学位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予以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五.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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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通知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四条 对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本人申请,做出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对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限定对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四条第3款、第4款要求者;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本科学生,因最后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异议

第十五条 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申请办法,并纳入特别申请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士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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