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把事态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特制定本校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卫生突发事件的内容
1、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群体发热:一个教学班内有5人(含5人)以上发热37.5度以上症状。
3、法定传染病:有1人诊断为法定传染病。
4、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其他卫生异常事件:
参照上述情况。
二、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时间
凡发生上述卫生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打电话以口头形式上报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三、卫生突发事件应同时上报的部门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同时上报的部门有:区教育局体卫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内容
1、卫生突发事件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本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如:盒饭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3、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4、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五、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管理
1、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2、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4、保护现场: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必须停止供餐,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六、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
单位或个人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