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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舆论监督比较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程度如何,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一、舆论监督与政治环境

舆论监督能否有效进行,首先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环境。专制独裁的政体下,往往没有舆论监督可言。只有在民主国家,舆论监督才能运行良好。从政治上看,中国和美国的舆论监督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中国关于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样,美国的法律也保护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前提是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美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和游行等自由,更通过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令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通过任何法令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不得通过任何法令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伸冤请愿的权力。”只有在言论自由有法可依可循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才能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中美两国的舆论监督,虽存在着有法可依的相同点,但也存在着实践效果不一样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上。就整体而言,美国新闻媒体对政府权力和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力度,要强于中国。这一点可以从新闻侵权案例的判决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在侵权诉讼中,美国传媒败诉率为8%,而中国传媒却达到70%。”

美国媒体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占绝对优势的胜诉率,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而美国媒体的胜诉,则与其法律条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原则分不开的。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声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etualmaliee)。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原则,使得政府官员和其他公众人物(或机构),几乎无法打赢起诉新闻媒体的官司。美国媒体在行使舆论报道职责时,被允许一定的报道失实空间。也就是说,即使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形,也不足以成为被起诉的证据和理由。

另外,中美两国舆论监督的差异性,还表现在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差异上。中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的喉舌,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媒介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引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虽然批评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视为是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③鉴此,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矛头更多地指向非权力组织,特别是对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或对基层单位的监督。从统计数据上看,目前中国新闻媒体更侧重于批评“拥有非行政权力的企业和权力较小的事业机构。‘焦点访谈’里关于对下面的弄虚作假的批评占的比例很大,主要是这一行为伤害到平民百姓,同时也挑战了国家权力。”④美国的舆论监督则不然。美国政治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共和党和民主党竞争执政,媒体既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党派之外。由于政治上的独立地位,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锋芒往往直指政府权力机构。媒体拥有“第四权力”,可以不遗余力地挖掘政界丑闻,揭露官员违法行为。这种对权力的舆论监督,在美国新闻界风气颇盛,并威力强大。如20世纪70年代,新闻媒体对“水门事件”的调查报道

和穷追不舍,导致了尼克松总统的下台。

二、舆论监督与经济环境

舆论监督能否有效展开,不仅与监督主体的政治地位有关,还与监督主体的经济地位相关。一般来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能够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从媒体经营的角度看,新闻舆论监督既能给媒体带来经济赢利,也会给媒体带来经济风险。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媒体概末能外。由于舆论监督的对象是权力机构或官员的不法行为,以及社会上其它的丑恶现象,这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句话说,公众对政府机构的意见,对社会问题的不满,需要有一种载体或中间渠道来帮助表达,形成声势,并达成愿望。大众传播媒体正是可以承担起这一使命的绝佳载体和渠道。如果媒体能够时时刻刻地关注公众的意见,大胆地揭露各类违法和腐败现象,那么,媒体就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公众的信任是媒体的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经济收益。对报纸来说,主要的赢利途径是扩大发行量,从而吸引广告投放,而扩大发行量的关键是在赢得公众的信任和依赖。对电视和广播来说,主要的赢利途径是提高节目的收视率和收听率,进而吸引广告商的广告投入。同样,提高收视率和收听率的关键也是赢得公众的信任和依赖。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媒体经营者们都懂得这一道理。这就是中美两国媒体展开舆论监督的经济动力。如中国以舆论监督闻名的(南方周末),其发行量和广告量高居全国同类报纸之首。同样,美国的许多财力雄厚的媒体,也无不以舆论监督为己任。

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媒体带来经济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体现在媒体与权力的较量中,另一方面体现在媒体与大企业大公司的较量中。具体地说,一些权力机构或官员,如果因违法乱纪而受到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他们往往会想尽办法掩饰罪过,并利用权力打压媒体。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不仅要承担政治风险,还要承担经济风险。如美国权力机构会想方设法封锁消息来源,使媒体得不到独家新闻,采写不到重大新闻。而媒体如果不能向受众提供必要的新闻,就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发行量和广告量就会下降,经济收益就会受到影响。另外,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如果因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不法行为而受到媒体的新闻曝光,他们就会威胁媒体,撤回投放的广告。大企业大公司往往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得罪了他们,无疑会影响到媒体的经济收益。

在舆论监督与经济环境的关系上,中美两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上:美国媒体长期以来独立于政府之外,经济上自主经营,积累了雄厚的财力物力。中国媒体则长期以来依靠政府的拨款,80年代开始“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自负盈亏的道路。当今,我国媒体虽然已步入市场化大潮,但仍受到各种羁绊,特别是双重体制的捆扰。“中国传媒业作为事业单位,却得不到政府财政拨款;作为企业,中国传媒也必须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却享受不到企业的任何权利,不能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它们的发展除了自我积累、银行借贷之外,不允许有业外资本注入。中国的传媒业就处在这样一个只有义务,没有权力的尴尬境地:它有事业单位的义务,却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权力:它有企业的义务,却不能享受企业的权利。”

舆论监督需要经济实力的支撑。揭露性新闻稿件的撰写,需要媒体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调查事实线索,挖掘隐藏的真相,寻找相关证据,无不耗时费力。如果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媒体就会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舆论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舆论监督往往会给媒体招惹上官司的麻烦。媒体需要支付一笔可观的律师费口假如败诉,媒体还得付出巨额赔偿。所以,舆论监督不只是政治和道义上的话题,也是经济层面上的严肃话题。中美两国媒体,由于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实力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上来说,美国媒体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撑下,新闻舆论监督也相应地较为得心应手。中国的舆论监督力度则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舆论监督与文化环境

文化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舆论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文化价值观的一种显性反映。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对舆论监督起着或推进或制约的作用。从文化上看,中美两国的领导人都认识到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在中国,早有“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的古训。邓小平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倡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美国是个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深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的道理,因此舆论监督历来倍受尊崇。美国第

三、四届总统杰弗逊有句名言:“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力;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立即回答我宁愿要后者。”杰弗逊还认为,只有提供新闻自由和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人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政府才能听到人民的意见。根植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在美国公众和新闻界人士中,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

然而,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切切实实地开展舆论监督,如何使舆论监督开展得卓有成效。这里就涉及到了舆论监督所处文化环境中的一些具体因素。中美两国的舆论监督,之所以在力度和效度上存在着差异,除了受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影响外,还可以从一些具体的文化因素中寻找到根源。

从具体的文化因素上看,中美两国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不一样。美国的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娱乐体育明星和工商界大亨等,在舆论监督面前,大多能平心静气,泰然处置。他们甚至习惯了“公众人物无隐私”这个不成条文的通则,在享受名声的同时,不得不牺牲个人的某些权利。美国司法界对舆论监督的阐释和态度,更是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坚不可摧的保护。“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Space)o美国

最高法院认为,既无权又无势的民众在揭发批评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一e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襟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美国各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这种宽容和鼓励的态度,使得被监督者不敢轻举妄动。

在中国,对舆论监督的态度则是另一番光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对尊长和权势的顺从,这种观念的一个极端就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中国公众人物对不同见解和异己者的容忍度不大。在遭受舆论监督时,他们会想方设法掩饰自己,有的会利用权力打压和报复监督者,有的会怒气冲冲地诉上法庭。更有甚者,有的干脆现场谩骂和殴打。中国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境遇令人堪忧,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另外,一些社会名人和实力人物,也会因媒体报道的部分失实,有时哪怕是并非恶意的细小情节出入,就动不动状告媒体侵权口而中国司法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所提供的保护,则还不足以使弱小的监督者获得充分发挥的空间。前述中国传媒高达70%的败诉率就是一个明证。这使得许多记者在舆论监督时

如履薄冰,也使得许多媒体对舆论监督望而却步。因此,对新闻舆论监督而言,社会各界的共同认可和正确态度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时候大家都能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什么时候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我国的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新闻舆论监督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生态环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比如,中国正在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经济飞速发展,政治日趋文明,文化观念日益革新,新闻舆论监督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近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发实施,就是我国舆论监督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日臻完善的可喜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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