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3-09-10 长大教〔2013〕210号 教务处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
上只允许一年级结束时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不同门类的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学制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
生转入。
第四条艺术类学生不能转专业。实验班(基地班)、国际班和卓越工程师班不接受转入学生。
第五条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读一年级统招本科生,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2、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3、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第一学年课程考试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0(含80)分以上,单科成
绩不低于6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8%,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8%者,可在全校同门类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2)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18%者,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
第八条当年高考录取时未满足本人任何志愿的学生,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
排序确定(外语学院、政治学院、文传学院可以互相调整)。
第九条对于高分专业申请转入低分专业的学生(以当年陕西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为依据),可在本学院内转专业,具体名单按申请学生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外语学院、政治学院、文传学院可以互
相调整)。
第十条转入专业最大人数以各接收专业的学生容纳量为准。
第十一条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可容纳量,则根据申请转入该专业学生的成绩排名确
定。
第十二条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同专业每班平均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三条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四条 因身体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会议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
以转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
2、有补考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学生;
5、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6、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转专业。
三、转专业程序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第三学期开学初申请转专业。教务处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学校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并填写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第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情况,进行学生文化课成绩排名等方面的初审,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
教务处。
第十九条 接收院(部)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复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各院(部)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和接收院(部),学生凭转专业通
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办理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进行学籍管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
[2012]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