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
[2003]130号)。
二、申请条件
1.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即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三、申请程序
领取并填写《长沙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可在受理窗口领取,也可在长沙市房产政务信息网/“物业管理”下载)。
(一)招标备案资料审查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批件(复印件);
6、总平面图(市规划局审批);
7、招标文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10、地名委员会命名文件;
11、其他资料。
(二)招标程序监管
1、投标企业基本情况审查(提供投标企业资质证书正负本复印件);
2、确定开标日期和地址;
3、在开标前一日内抽取专家评委。
(三)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在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cn) 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中标备案资料审查
1、评标报告(含评分表);
2、中标企业投标书;
3、中标通知书;
4、其他资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
四、办理地址
长沙市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房产交易大楼13楼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监管处(联系电话:84662636)。
五、其他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