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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1: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自治县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7、不履行公民义务,不服从组织领导的。

8、笃信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9、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危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0、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13、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支部决定、党委审批、处置备案四个步骤。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占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不合格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具体步骤是:①支部书记讲话,对搞好民主评议提出要求。②党员进行自我总结。③对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④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2、支部决定。经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支部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原因,并派专人与其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对明显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与其结成帮教对子,促其转化。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半年。限期结束经再次评议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其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首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作出处置决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并允许其申辩。如果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作出处置决定。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被处置党员应签署意见。但被处置党员的态度和意见不影响处置决议是否生效。讨论决定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要负责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并填写《木垒县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及《木垒县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决议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3、党委审批。对支部申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材料,上级党委要进行全面审查,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党委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档案。

4、县委组织部备案。党委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要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和被处置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正确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及方式

1、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以下界限。①长期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在短期内或某项工作中不发挥作用的界限。②因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活动不正常,与党员自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界限。③因家庭负担过重,或因年老体弱等客观条件制约党员作用发挥,与革命意志衰退的界限。④经教育改正错误,与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的界限。⑤对党的某项方针政策一时不理解,说过错话,与怀疑、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界限。⑥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或鼓动群众集体上访的界限。

2、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①被认定为不合格,本人不愿意改正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坚决不退的,予以除名。②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经教育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未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不再延长时间。③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⑤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退党

处理。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开除党籍。

党组织要及时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帮助,教育他们做一名好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是:

1、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或表面拥护,背后与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抵触;

2、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应转组织关系却长期不转的;私自出走、外出务工、经商等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却不主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3、党的宗旨观念淡薄,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

5、在党内选举、发展党员等工作中,不主持正义或从事违反《党章》规定的不正当的活动;

6、不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向党组织反映问题不实事求是,甚至

扑风捉影,无中生有,恶意诬告;不坚持组织原则,不服从组织的正确处理结论,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提出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要求,张帖大小字报,聚会、游行,无理纠缠;

7、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不到模范带头作用,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是:核实事实材料、民主评议、支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委审批。

(四)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式有:限期整改、劝其退党、除名。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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