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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腐败现象严重滋长。加强行政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及时反馈法律、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制化程度底,行政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监督人员的素质底的等问题提出了整体的思路和整改措施。 关键词 行政监督 行政权力 监督体制

引 言

20世纪以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机关不仅获得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拥有了行政立法权,在运行这些权力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行政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而行政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纠治和惩戒违法乱纪行为,还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秩序。行政监督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正建设起着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张,政府机关的以权谋私,权利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和完善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力度,这对于发挥国家及政府的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1.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地位。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着促进作用。因此,不断完善系统的行政监督体制,对于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优化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则督促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则依法处理,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

2.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正是为了保障选举者,人民群众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保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为人民的本色。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的根本之点在于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4.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正建设的必要措施。近几年来,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依然在蔓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的执法监督。

5.加强行政监督也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作到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现已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但监督体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2.1.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行政监督带来的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直接影响了监督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威性不够。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一切权利由它派生并受其监督。从理论上讲,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具有最高权威。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人大并不能完全实现宪法制定者的预期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监督体制上来说,人大系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这种缺设使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没有了组织保障,而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工作。其次;按中央规定,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列席同级党委会,而政府首长则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的重大事项一旦在党委会上通过后,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也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因此,现行体制本来就没有设计避免决策失误的监督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就不可能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2.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具体表现在:(1)是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不一致。(2)是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现象严重,不仅削弱了监督效力,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3)是出现许多“漏监”、“虚监”的监督空白区,致使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长久得不到治理。由于各类监督主体间职责不分工不明确,而且缺乏法律规范性,所以对于一些容易监督的事项,往往是多个监督主体同时实施监督,而对于难以监督的问题则避而远之,无人过问。

3.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两院”在组织人事上直接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他们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制于同级政府。整个司法队伍还没有从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中分离出来,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升迁去留,奖惩考核还未做到法制化管理,这样的格局,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4.民主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不够。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式,但由于体制和法律地位以及重大决策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等原因,使这种监督难以名副其实,政协和民主党派影响决策的活动还无章可循,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支持的多,而事前参与、主动影响的少。人民的监督由于基层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真实的反映到最高层组织和领导之中。

2.2.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

行政监督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社会舆论的监督。监督不利直接导致行政权得不到相应的控制,腐败现象相续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力度。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即体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物的形式,又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意志和法律赋予的权威。因而它应该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最权威的监督。但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于实际地位,监督制约的法规不完善,力度不够;机制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权力机构对行政机关应有的监督权。

2.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没有法律保障,权力较低,受制于各级政府机关,没有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权力,也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社会舆论监督不能发挥它应有的监督权,监督的力度不高,监督的效率也不明显。新闻媒体作为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没有发挥好它的监督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导力量,它蕴涵了巨大的等待发掘的潜力。无论从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和空间,还是从舆论监督(传媒及新闻从业者)自身方面来说,都还远不尽如人意,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和克服的问题。

3.行政监督的不利导致腐败现象的滋长。 组织设计不科学则主要表现在监督体制的不健全,体制的不健全则直接导致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混乱。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健全,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机关缺少监督,腐败的根源就是权力失去了监督。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制于同级的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涉,不能很好的发挥它的监督权,缺少独立性。这样会导致腐败的渗透和扩大,长期下去后将不堪设想。社会的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缺乏监督力,舆论媒体的潜在的力量没有发挥,更有待加强。总体上讲是行政监督的体制设置不科学,导致监督缺乏力度和深度,造成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2.3.行政监督主体监督权限不明确,监督行政效率不高

行政监督主体监督权限不明确将直接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和权力不明确,出现重叠、冲突等现象,使行政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分不清自身的职责和功能,产生的混乱现象,而无法行使行政监督权,行政效率也无从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包括内部监督部门;如内部监督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同时还包括外部监督部门;如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等。行政监督主体不同,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也就不同。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有的监督面过宽,有的监督不到,有的越权,有的没权,导致监督混乱,起不到监督效果,行政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这跟我国的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有着很大的关系 ,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不完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含糊不清,监督主体不明确各自的监督范围,监督起来很吃力,其效果也不明显。

3.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诸多问题,究其根源,是有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的缺陷所致。完善行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是以下几个方面:

3.1.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现阶段,对于行政监督体制上的缺陷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积极的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最关键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人民监督的真正中枢,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以及“两院”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的问题,让“人民监督与国家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力,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在人大职权运行方面,应当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更好的发挥质询、审查、撤销、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同时将人大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使行政监督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2.完善司法体制,实现以法治国。从体制上摆脱行政的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依此思路,在行政内部监督中,为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也可以使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较前沿的看法是,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受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而不从属于政府部门,其人员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3.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为了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体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从而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监督指向与权力指向相一致,形成自上而下、平衡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使其职,各负其责。

4.发扬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利 。为使权力主体始终按照人民意志来行使权力,必须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教育人们逐步改变头脑中积蓄以久的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以及由此产生的以权力断是非、权力与“真理”成反比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的责任感。努力创造自由讨论的宽松环境,允许不同意见,多种声音存在,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地、无所顾及地批评政府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通过增强政务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为强化人民民主监督创造条件。

3.2.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是行政监督权实现的保障。首先; 加强法制化建设,用法律来规范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出台相关的 《监督法》、《反腐败法》、《新闻法 》等,确保监督权力的实现。坚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就是要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部门的参与和干涉,用法律来规范行政监督的权力,真正的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建立职权限制、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走出一条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路子,提高权力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

3.3.强化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力度的不断提高,仅仅依靠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以舆论媒体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来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和空白。(1)是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2)是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进行干预,对媒体监督要做出积极反应,及时调查处理。(3)是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

3.4.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健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反腐倡廉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综观各种腐败现象,核心问题和集中体现是权力的腐败。邓小平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的最有力,最有效的也是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1.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行使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机制是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权力的运做纳入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强化人大监督制约机制,应先加强人大自身建设;(1)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2)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如通过培训或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熟悉有关监督法律、法规,了解监督形式、程序和方法;改进监督方式,变动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尤其是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如反腐倡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围绕这些问题;对政府部门的应尽的责任进行监督,起到督促和监察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2.要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 我国监察部门是政府机关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它对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重要作用。因此,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就要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1)改革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监察部门有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过度。将行政监察部门从政府机关独立出来,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同级政府领导和其他机关的干涉,由此来强化行政部门的权威性。(2)扩大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现行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及财产申报和没收权。(3)强化预防监督和监督手段。(4)强化效能监督,完善和改进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督质量,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 束 语

本文于2005年2月开始构思和收集资料,4月10号完成初稿,4月20号完成第二稿,5月8号正式定稿。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与我国行政监督相关的大量资料,这其中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图书报刊资料也有网络资料。本文在整体把握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意义,深入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整体思路和对策方法。由于笔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导致本文论据不够新颖,对我国行政监督的最新发展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在完善对策的提出上,还缺少一些操作性很强的对策方法。通过这一次的论文的写作,笔者深感自身专业知识和文献检索能力的欠缺,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还需要很好的加强。

笔者的这篇论文得到了很多老师及同学的指导和帮助,感谢朱新林老师,感谢他在百忙之中多次抽出时间对论文写作提出宝贵意见和进行指导!感谢莫芳秀老师,感谢她对论文格式和结构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为我论文写作提供了无私的帮助的同学们,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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