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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文对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作了分析,认为目前的行政监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行政监督。同时着力指出该体制尚不完善之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这一体制的一些设想: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监督法制化;行政监督公开化;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等。

【关 键 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制约/法制化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对提高行政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思考和探索。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四十多年来,通过不断的建设,现已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该体制是由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自体监督有机组合构成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主要有:第一,政党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它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包括国家行政首脑在内的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所有党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制约。其主要形式是日常性监督和党的各级纪委的专门监督。此外,政党监督还包括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

第二,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内容上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前者是指人大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合乎宪法与法律;后者指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包括计划、财政预算、人事任免监督及总体工作监督等。

第三,司法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监督权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纪监督,目的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使其严格地遵纪守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督促其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社会及舆论监督。主要指社会各界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国家行政管理上的具体表现。

与外部监督相并列,我国行政组织内部也建立起了系统的自我监督机制。这种监督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主要形式有:(1 )一般监督,即各行政机关按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所产

生的直线监督或纵向垂直监督。(2)职能监督, 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实行监督。如财政部、计委、人事部的监督等。(3)专职监督, 主要是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对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我国的国家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进行监察。(4)特种监督, 指除专职监督以外的普遍适用的专业性行政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这是一种以特定领域为对象的监督。

(行政监督所取得的成就)上述表明,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制。该体制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和优点:第一,监督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的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主体多,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第二,监督内容广泛。由于监督主体多,监督的机构和渠道就多,从而使行政监督纵横交错,幅射面广,各种监督客体都处在一定程度的监督之下,基本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地”。从监督客体活动的领域来看,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广泛监督。第三,监督具有统一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对政府实行监督,同时,它作为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组织各种监督力量,相互协调,行动统一,有利于提高监督效能。第四,自体监督和异体监督有机结合。行政监督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张皮,它们依靠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互相衔接,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较强功效的体制。四十多年来,它为保障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预防和纠正工作的失误和偏颇,促进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没有必要照搬西方式的行政监督体制的模式。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完美无缺了。实事求是地说,这一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

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前列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类监督机构都有监督权,谁都管,但谁都不管,结果造成“漏监”,甚至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

2、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3、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应该说,这是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由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过程中的控制,加大“马后炮”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

4、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

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力的人用多种办法对其工作设置障碍,干扰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员背着这个思想包袱,难以毫无畏惧地展开工作,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表现在办案上,往往是先由党政首长内定性质,然后交监督部门去履行法律手续,监督人员只能被动地接受长官意志。更有甚者有的官员受人情之托,用领导身份干扰办案,影响司法独立公正。

5、在各种行政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我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作为人民代表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享受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一年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现象比较严重。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实效性较低。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中国历史上,自秦汉开始设立的御史台(都察院)历经2000多年而不衰,其重要的原因是做到监督权相对独立,位高权重。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新加坡、泰国、瑞典、中国的香港等腐败现象很少发生,就与监督权独立有关,我们应借鉴这些成功例子。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察体系呢?具体设想如下: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

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最高监察机关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察部门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去进行监督。

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也可进一步考虑,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全国的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力量分散的缺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2、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监督的主体,如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国家各个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等,都要详细规定。监督的内容及重点: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如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等方式。监督的具体手段:如群众举报、暗中盯梢、秘密跟踪、公开曝光等。

3、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举办公共工程,管理国有资产等权限。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但加强监督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时指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程度不同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

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为此,应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活动公开法》,对公务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效力,公开的内容,公民在公务活动公开中的权力(如知情权)等作详细明确规定,以作为公开的法律依据。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在行政监督中起着独特的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舆论在监督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从近年来媒体所揭露出有关问题(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所揭问题)后,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的实就可证明这一点。今后应继续强化这种形式的监督。

4、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诸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有较强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来,发挥其骨干作用。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距离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其三,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把正确行使权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养,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进行综合决策,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浅谈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现状

行政监督体制缺点和解决方法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和改进措施浅议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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