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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引入人力资源配置竞争机制的改革要求,适应总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真正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聘上岗原则

(一)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 坚持人岗匹配,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 坚持重能力、重经历和突出业绩的原则;

(五) 坚持先定编、定岗、定员,再竞争上岗的原则;

(六) 坚持竟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评价推荐小组意见、职工民主评议和外聘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七) 坚持竞聘上岗与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竞聘上岗的组织领导

(一) 公司成立竞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竞聘办公室、评价推荐小组、监督调解小组、外聘专家组。

(二) 竞聘领导小组为竞聘上岗最高责任机构,负责对竞聘上岗工作的总体负责和最终推荐结果的审核确定。由总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组成。

(三) 竞聘办公室负责竞聘上岗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工作,包括日程安排、组织报名、竞聘大会组织与服务、各种相关材料的准备和信息管理、统计汇总、联络服务等工作。主任:杜茂华,副主任:程文杰。日常工作由总经办、党委办、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具体负责。

(四) 竞聘评价推荐小组主要负责对中层正职竞聘候选人的评议和推荐。由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和部分二级(全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代表组成。组长兼任中层正职竞聘大会主考官。

(五) 竞聘监督调解小组负责竞聘上岗程序的监督和调解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并做好对申诉的调查说明和化解矛盾工作。组长于仲乾,副组长赵华,成员由工会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成员组成。

(六) 外聘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流程层面对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策划与把关,参与对竞聘上岗候选人的评价推荐工作。专家组长林新奇。

第四条 竞聘岗位

一、总部竞聘岗位:

1、中层正职(部门部长、主任);

2、中层副职(部门副部长、副主任);

3、高级业务主管;

4、业务主管;

5、业务主办;

6、业务科员。

各岗位和部门职数详见《中盐总公司中层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定岗一览表》。

一、挂职、扶贫岗位(略)

第五条 竞聘范围

(一) 在总公司总部和(于2001年底前)派到经营单位工作并与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待岗(符合岗位竞聘条件)人员;

(二) 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可以参加总公司总部中层正职岗位竞聘;

(三) 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竞聘中层正职、副职工作岗位;

(四) 本次聘任为期三年(2005年1月——2008年1月),不够一个聘期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聘;

(五) 参与在京中盐大厦、远大、设备公司债务清理人员不参加本次竞聘,债务清理完毕后,另行安排。

第六条 竞聘资格与条件

见附件3《中盐总公司总部岗位竞聘资格与条件一览表》。

第七条 竞聘程序

(一)公布

公司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申请

应聘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和岗位要求提出应聘申请。申请表内容同时作为笔试内容供评议推荐参考。符合中层正职或副职竞聘条件的人员,可分别申报两个职位(副职报名时间可延长至1月20号)。高级业务主管及以下岗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职位,未竞争上者可依次进行下一轮报名(详见附件

1、附件2)。

(三)初审

竞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者,通知进入下一程序。

(四)竞聘演讲答辩

中层正职在总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大会上公开演讲,演讲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时间在15分钟以内,合计不超过30分钟。答辩由专家提问。其他与会代表或员工可以将书面提问递交主考官,由主考官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中层副职及高级业务主管在职代会上公开演讲、答辩,演讲和答辩时间,均不超过15分钟。

业务主管及其以下由专家组测评(相关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代表出席)。

中层正职、副职、高级业务主管演讲内容:主要是如何胜任做好本岗位工作。

1、介绍本人以往工作经历与经验及工作业绩。

2、对本行业发展趋势和总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理解和认识。

3、竞聘上岗后开展本职工作的设想和思路。

(五)评议推荐

1、中层正职岗位竞聘者演讲答辩后,当场进行民意测验。总部全体职工投民意测验票,测验结果不公布,由竞聘办公室指定专人保存。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参考依据。(投票计算方法详见附件4)。

2、中层正职由竞聘评价推荐小组成员当场投票推荐人选,外聘专家根据竞聘者演讲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3、中层副职和高级业务主管竞聘者由职代会根据投票推荐人选,部门正职、外聘专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

4、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民意测验结果、评价推荐小组推荐人选,外聘专家推荐意见,确定部门正职、副职任职人选。

5、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结合外聘专家测评意见,由部门正职提名,人力资源部研究平衡确定。

(六)组织考察决定聘任

1、中层正职由竞聘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党委审查,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聘任。

党群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中层副职任职人选,竞聘办公室组织考察,党委审查,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聘任。

3、高级业务主管任职人选,根据竞聘推荐人选顺序,由部门正职提名,经人力资源部平衡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由各部门正职提出人选,报送人力资源部平衡确定。

(七)公示

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的竞聘结果公示2天。

(八)聘用

1、颁发聘用证书。竞聘上岗者,由总公司向其颁发岗位聘用任职证书。

2、总公司名册以外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统一的样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岗位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3、竞聘后,如有中层正职岗位空缺,在京内社会人才市场招聘或暂由副职主持工作。

4、总公司直属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公开对外招聘,待遇自行确定,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八条 聘任有关规定说明

(一)参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人员,其原任职务一律自行免除,以普通员工身分竞聘新岗位。

(二)竞聘上岗为一职一岗,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准双跨兼职。

(三)挂职说明

1、原总公司总部中层正职、副职干部自愿到京外企业挂职锻炼,原职级不变。

2、聘任上岗的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凡未在基层工作过的,有义务根据需要在聘期内服从到二级单位挂职锻炼的安排。

3、挂职时间为一年半,在京外企业挂职锻炼期间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并给予外派期间每天50元补助。

4、挂职考核:

(1)挂职考核采取本人总结、个别谈话和专项考察等多种方式来评价挂职干部工作表现、业绩、作风,同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和建议,提供公司领导审定。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者安排实职;称职者平级安排相应待遇;不称职者降职使用。

(四)在三年聘任期内,根据总公司改革发展需要,机构设置及员工调配可随时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岗位应予交流:

1、因重点培养需要的;

2、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或公务回避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五)不够一个聘期的人员,原为中层正职人员改任高级督导员、原为中层副职人员改任督导员,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安排到有关部门从事专项工作或派往下属企业巡视调研。其工资待遇:高级督导员以其任职年限享受正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督导员以其任职年限享受副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

(六)对公开竞聘上岗任用的中层正职、中层副职、高级业务主管干部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由主管领导提出)不能胜任的,免去现任职务,按下一个层次职务安排。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聘任上岗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部门领导有权解聘。被解聘人员无工作岗位,可采取分流办法安排去向。

(七)聘用上岗人员和改任高级督导员、督导员的人员

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和系数一律取消,新标准详见《中盐总公司总部2005年度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八)竞聘中层正职和副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两个部门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考虑。

(九)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竞聘上岗,享受竞聘岗位的相关福利待遇。

(十)对竞聘结果有不同意见者,可向竞聘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不接受的可请监督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监督调解小组提出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劳资双方依法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到期退休制度,取消退休后保留原工资待遇到年底(12月31日)的规定。

第九条 未竞聘上岗人员分流渠道

(一)工作调动

放弃参加竞聘或竞聘后未被聘任上岗工作,如自愿调出总公司工作,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内部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自愿放弃竞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办理内退。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在本次聘任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一律实行内退。

3、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工龄已满30年的男、女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也可以办理内退。

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本次聘任前总公司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50%的三项之和;其各种保险按内退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到法定年龄退休。

(三)病退

因病不适合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开展工作的员工,凭市级医院证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办理病退。

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发给,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也随之上调;其各种保险按病退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到法定年龄退休。

(四)待岗和离岗学习

1、本次竞聘,未被竞聘上岗又不符合内退、病退条件的员工一律实行待岗,待本次任期届满再重新竞聘上岗。

2、本次竞聘,未被竞聘上岗或不愿参加上岗竞聘,自愿选择离岗学习的员工,考取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待本次任期届满后再重新竞聘上岗。

待岗和离岗学习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两倍发给,最低生活费上调时也随之上调,其各种保险按待岗和离岗学习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距正常退休年限3年以上人员,愿意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补偿金计算办法:补偿金=4000元×工龄年限(税后);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月补偿金=4000元/12。

2、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由企业为其办理的固定补充养老保险待其本人退休后正常发放。

3、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即与本企业停止一切关系,人事档案转存社会人才交流中心,各种保险自行负担。

(六)其他

1、经批准办理内退和病退的员工,自办理内退和病退

手续后,将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医疗保险待遇按北京市规定的政策办理;补充医疗 保险按公司规定的办法办理。

3、内退人员内退期间,除工龄工资随工龄增加进行调整外,不再增加其他收入。

4、内退、病退、待岗和离岗学习人员,离岗前需委托专人代领福利物品。并将委托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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