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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德交字„2008‟28号

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公路资金管理规定

德安县交通局人秘股2008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2份

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安全、合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依照九江市交通局九交财字(2008)16号《九江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九江市交通局下拨的农村公路改造、通达工程、危桥改造、渡改桥、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车购税)以及省交通厅补助、省交通厅统贷资金和地方各级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全封闭式运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按进度分期拨付。本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帐后,工程已开工的,预拨50%到项目建设单位。进度达50%以上,经县公路管理站检查核实确认质量合格并达到工程进度,再拨付3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市交通局初验、省公路局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20%的资金。

第五条由省、市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或从中提取各项管理费用。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条县局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 属于本年度计划范围内;

(二) 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公路所批复;

(三) 经县交通局项目施工许可;

(四)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计划内资金拨款由局长统一审批。

(五) 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经县公路管理站实地检查核实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已达进度,县公路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县局分管财务领导根据县公路管理站书面报告和资金到帐情况,填写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款表,报请局长审核批准同意,再拨付年度计划30%的工程款。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计划、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要求,对工程计量单与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和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核算和审核,防止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移交财务部门审核。如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要有监理工程师签

字;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无误的结算凭证,对照有关计划、合同协议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核算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呈送领导签字核准;

(三)单位领导审查无误后签字核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交通局、建设单位(业主)、财务部门不予拨款或付款: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 工程质量不合格;

(四) 工程进度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德安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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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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