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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

【案例简介】

某集团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由于股票转换确认投资收益,集团公司仅就其所实际持有的部分股份缴纳了相应所得税。

其中代其子公司持有的投资收益由子公司缴纳所得税。 【案例分析】

关于法人之间代持股的纳税人是法律上的持有人,还是实际持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相关政策条文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9号公告“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温馨提示】

集团公司应按其实际及代持的股份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代持股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或法院判决对代持股情况进行梳理,各家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缴纳自己应该承担的税收,不要造成重复纳税。

(2)有实际判例,实际持股人没有缴纳税款,会判处逃避纳税的罪责。 (3)代持股方在财务核算时,“应交税金”应该挂往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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