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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这对于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

一、刑诉法对刑事立案受理范围界定太窄,不利于线索的收集和受理。

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予立案。以上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有两个途径:一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二是被害人提出。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以上两个途径来源的线索不是很多,有许多是公安机关以罚代刑、以教代刑或收取保证金后一直取而不审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为数不少。其中包括公安机关作好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双方不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摸清这些情况只有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劳教卷宗、取保候审卷宗来调查分析或者有关知情群众的检举。但调取卷宗公安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推委,检察机关也无良策。

二、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督无力。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说明不立案理由和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后应予立案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如果不执行却无相应的措施。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此规定只是对公安机关不执行立案决定作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如公安机关不立案却无相应强制规定,这对于作为不允复议的刑事立案监督来讲,其效果显然软弱无力。

三、刑诉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不全,易形成刑事立案监督的空白地带。

刑诉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前后受理、审查、立案决定等一系列的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新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只限于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这样实际上就使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存在局限性,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立法本意。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受理审查等为由,久拖不决,稍纵即逝的证据有的不及时固定,造成证据湮灭无法弥补,不利于惩罚犯罪。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受理介入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存在法律监督空白地带。

如何充分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

一、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的收集和受理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前提条件。大力拓宽受案范围对于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有重要意义。

1、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检务公开,通过广播、电视、图片巡回展出以及街头设摊咨询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

3、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的案件,强化审查意识,深挖犯罪线索。

4、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定期调取查阅公安治安处罚台帐等有关卷宗权力,以便对有案不立的案件和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二、构筑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力度。

刑事立案监督是不允复议的指令性监督,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力度,是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关键。

1、对于公安机关不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和接到立案通知后不予立案的,本级检察机关应向上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与其同级公安机关联系,作好督办、催办工作,尽量争取公安机关配合。

2、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支持,由党委、人大等实行个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3、建议立法机关扩大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增加具体强制措施。如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现象的督察权、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权等。

4、对于公安机关涉嫌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不履行职责造成犯罪证据湮灭无法弥补,放纵犯罪的,可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制止、纠正,构成犯罪的移交渎侦部门查处。

5、司法机关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刑事立案监督予以科学界定,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全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刑诉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和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2、全面科学理解刑事立案监督范围,不能仅限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笔者认为还应包括:

A·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侦查的。

B·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处理等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的。

C·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D·立案后取保候审一直取而不决,不了了之的。

3、建议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权、纠正违法现象督察权,以便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前后的一系列工作过程予以监督。

A·公安机关受理有无推委刁难,不予受理的。

B·易于湮灭的证据有无不及时固定的。

C·受理后长时间不调查,不予立案的。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把握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主动与公安机关协商通报、配合。原则问题不退让,看法分歧要协商,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使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正式稿52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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