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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10月起试行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做出一些突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

《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该负责人对此指出,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说,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规定》没有对通报的时间做统一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由各地公、检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息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公、检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明确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是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

该负责人说,经过高检院和公安部反复研究,《规定》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出发,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由于立案只是启动侦查程序,具体到个案,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不影响正常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对不服立案的投诉的处理,应当突出监督的重点,即主要监督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对于一般执法不规范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以使公安机关及时自行纠正。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这表明,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隋笑飞)1日起在全国试行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指出,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该负责人指出,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二是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是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该规定有利于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保护公民特别是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明确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隋笑飞)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关于不立案的投诉都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1日起在全国试行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或者单位的投诉后,不应不加区别地一概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而

是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而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于被监督的事由尚未发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做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过此条规定,对于投诉事项进行分流,有利于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1日起在全国试行

“不应立案而立案”现象有望遏制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隋笑飞)记者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等。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不服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制度。

《规定》解决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不畅问题。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建立立案监督投诉机制并细化投诉处理方式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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