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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52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2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胡进生,男,汉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住本村289号,身份证:410581195707149031。 联系电话:13051349889 18610810343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衡晓帆,职务分局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联系电话:010-6381199

2、6381139

6、63897532。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京公丰刑不立字(2013)第000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2013年5月6日京公丰(法)刑复字(2013)1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核字〔2003〕10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请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立案监督,并责令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申请事项

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等人涉嫌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存在办案严重违规的行为

1、被申请人的工作人人员张耀宏,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涉嫌玩忽职守

2011年3月 7日,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信访,3月8日至3月30日,遭到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的绑架、非法拘禁。

2011年4月6日,申请人到六里桥派出所刑事报案,办案人员张耀宏未征得控告人的同意,当即把申请人到派出所刑事报案的信息,通过手机电话告诉了被控告人刘永昌,为被控告人刘永昌提供了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时间,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向涉案被控告人刘永昌泄漏案件秘密的规定。

2、被申请人隐匿重要物证

2012年5月23日下午,申请人到六里桥派出所上访时,办案人员张耀宏指责申请人说,你指控的绑架案没有发现有暴力绑架行为,申请人当即向办案人员张耀宏提出查看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录像证据,办案人员张耀宏却闭口不言,这一刑事报案因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不依法办理并存在严重超期违规的行为,直接导致这一绑架案错过了最佳的侦破时机。

3、被申请人采用非法证据,包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2013年4月六里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张耀宏,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训诫的明确规定,在申请人从没有一次非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说,地方的信访训诫传真件证据,已认定你是信访训诫对象,我们就认为对你的信访训诫合法。可见,办案人员张耀宏存在有徇私枉法的舞弊行为,借用信访训诫的名义,包庇被控告人刘永昌和李贵增,为其推卸并掩盖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绑架,非法拘禁人质,抢夺占有个人财产和敲诈勒索钱财等犯罪行为。

4、被申请人拖延办案,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六里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张耀宏,违反公安机关刑事案办案程序规定,严重超期拖延刑事案件的立案办理。同时导致申请人刑事报案两年多无立案结论,不得不通过上访来寻求解决问题。办案人员张耀宏在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前,曾以笔录告知形式,让要控告人自己去找被控告人讨要绑架时被抢夺并非法占有个人财产的犯罪脏物,并暗示说不立案,就不能说是犯罪脏物。其行为存在不作为的渎职行为,至今申请人都不明白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二、被申请人没有查明刘永昌李贵增雇用五名异地绑匪的身份问题 被控告人刘永昌和李贵增雇用五名异地绑匪对申请人进行暴力绑架,抢夺占有个人财产,非法拘禁,威胁恐吓亲人并敲诈勒索钱财3200元。其犯罪事清楚,证据充分。在申请人没有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刘永昌、李贵增滥用职权,以公报私,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把报案指控的五名异地绑匪,解释为都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把暴力绑架行为,错误的掩盖说成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请求检察院在立案监督程序中,让公安机关首先查明这五名异地绑匪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不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并提供身份证件,任职证明和招聘合同。同时,再调取案发现场招待所的录像硬盘(录像硬盘证据由办案人员张耀宏保存)。然后再对案发现场的五名异地绑匪留下的录像证据,进行身份对比和确认,绑匪的真实身份,自然就会明明白白。

三、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已经涉嫌绑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工作人员有行使训诫的职权,更没有规定可以采取绑架的形式进行训诫

申请人指控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雇凶绑架案,是刑法确定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并具备雇用异地五名绑匪,在招待所登记室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绑架,抢夺并非法占有个人财产,非法拘禁被绑架人质,公职人员以转劳教和刑拘的威胁恐吓方式,向亲人敲诈勒索钱财。

之后,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竟然操纵林州市法院滥用司法权,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理由是申请人经办的企业拖欠64万元债务。事实上,64万元是企业债务,不应当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并且,该企业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数百万元的债权,至今没有到位。可见,申请人没有恶意逃债,根本不应该以拖欠债务之名进行司法拘留。

另外,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基于此,没有经过听证,直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上访,应当进行训诫,明显程序违法。

并且,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公务人员有权对公民进行训诫。并且,也没有规定政府人员有权采取绑架的手段,对公民进行训诫。

四、报案指控的绑架案是经过精心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刑事犯罪案件

被控人刘永昌和李贵增是亲自指使雇用五名异地绑匪实施暴力绑架犯罪的直接涉案嫌疑人,但其绑架案幕后的真正操纵人,是带多人来到北京的王永强(现担任是姚村镇镇长),在幕后其亲自参与组织策划,坐镇指挥,并预谋了这起绑架案。但王永强无论是绑架前,还是在绑架之后,都始终没有露面,都没有与申请人有过接触过。因此,申请人也只能控告直接参与涉案人刘永昌和李贵增。王永强作为科级干部,利用职权,给被申请人出具几张镇政府对被绑架人的信访训诫手续,是件非常简单容易的事情。被控告人单方借用信访稳定为名,滥用职权,利用国家公权力,以公报私,打击报复上访人,其目的是掩盖其暴力绑架犯罪的行为,企图想逃避法律追究。因此,王永强作为这一暴力绑架案的总指挥,利用职权,以政府名义出具的对申请人属于信访训诫对象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被控人刘永昌和李贵增具有雇用异地绑匪,在招待所公共场所使用暴力绑架,抢夺并占有个财产,非法拘禁,残酷虐待人质的行为。并以转劳教和刑拘的威胁方式,向家属亲人敲诈勒索钱财的犯罪情节,完全具备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绑架案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犯罪;同时触犯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政府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了犯罪,得到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抢夺侵占他人财产等犯罪的实质要件,符合刑事案件定罪的立案标准。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被控告人李贵增到案接受调查,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听信被控告人单方面提供的传真件证据,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公安机办案程序规定和严重超期和的违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起立案监督申请。

立案监督申请书后附有三个附件材料。附件1:刑事报案控告上访材料部分;附件2:不予立案复议、复核决定书及申请材料;附件3:证据及证据效力材料部分,以便立案监督的办案人员更多的了解案情并作参考。盼复。

此致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胡进生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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