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容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0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药店新版GSP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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