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007---2014---II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第1页共1页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
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药品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内容
(一)近效期药品的慨念
1、药品的有效期小于或等于一年半,药品距离有效期限只有半年的药品。
2、药品有效期大于一年半,且距离有效期只有一年的药品。
(二)近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1、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2、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与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3、加强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质管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对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7、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养护员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报质管部和业务部门。
(三)近效期药品的销售
业务部应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销售,尽可能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四)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后,保管员应立即填“质量信息反馈表”一式三份,报质管部、业务部,由质管部核查后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一式三份,通知业务部、储运部,保管 员将其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半年一次集中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进行报废处理。
《新GSP认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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