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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科长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 备 科 长 工 作 手 册

设备科科长工作手册

前 前 言

为了让公司生产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何做、做不好会有什么后果,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效益,规范员工的职务行为,适应公司管理运作的需要,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文明的发展,实现打造一流企业团队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一条 用工管理规定

(一)公司各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填制《人员增补申请表》,报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用人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参与共同完成。员工招聘年龄限制为35周岁以下,领导干部或特殊技术技能人才,经董事会特别批准,男员工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不得超过40周岁。超过规定入职年龄的特殊人才公司以聘请顾问方式办理。

(二)公司新入职人员一律实行非计件3个月、计件1个月的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发放。公司外聘的主管(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及特殊技能人才,同样实行3个月的职务代理期及考察期,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发放。代理(考察)期满,根据董事会意见正式聘用。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部门和工资绩效挂钩的销售部门试用期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参照本标准执行。试

用期员工不享有公司或部门的奖金分配权,其他福利待遇视具体情况而定。试用期员工如有品行不良、工作表现较差、无故旷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公司可单方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工作不满6天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计发工资。

(三)公司新入职人员通过使用(代理)期考核后,在本人自愿原则下,必须签署《服务承诺书》,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年限规定为:首次签订合同服务年限为5年;续签合同服务年限为无固定期。 第二条 出勤管理规定

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六;每日出勤时间为: 上午: 8:00-11:30 下午:14:30-17:30 公司员工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无加班工资。公司因培训、开会、组织集体活动或特殊情况周日安排上班,无加班工资。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员工出勤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调节安排,原则上遵照本规定执行。计件员工公司因工作需要抽调从事生产以外工作时按每人每天60元计发工资。

公司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以后到岗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上班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或下班提前10分钟以上以旷工半日论处。

4、一月累计迟到60分钟者,扣除月工资额的5%;一月累计迟到60分钟以上90分钟以下者,扣除月工资额的10%;一月累计迟到90分钟以上者,扣除月工资额的15%。

5、因公迟到或早退需报部门经理同意并将部门经理签字的材料提交人力资源部。因外出不能及时打卡时,应在第二天写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提交人力资源部。未及时提交者,当日按旷工论处。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事由不充分未准假擅自脱岗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处以双倍当日工资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月累计无故旷工7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5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给奖金及资遣金。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徇私包庇者,与当事人同等处罚,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考勤负责人员因工作疏忽或玩忽职守导致考勤不实的,与当事人同等处罚。

6、公司严格按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特殊不能安排放假的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条 请假管理规定

(一)婚假 公司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法定婚假)。结婚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相距200公里以上),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计件工资员工法定婚假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当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核发,营销公司员工法定婚假期间工资以个人基础工资额计算核发。

(二)丧假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公司员工父母(含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员工享受丧假7天;兄妹去世,员工享受丧假3天。到外地(200公里以外)办理丧事的可另加路程假。计件工资员工法定丧假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当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核发,营销公司员工法定丧假期间工资以个人基础工资额计算核发。

(三)产假 公司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公司不再计发工资。生产车间从事计件生产工作的女职工,因岗位的特殊性产前可安排一定时间休息,按事假论处;产后按法定产假执行,假期满后30天未到岗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伤 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或其他原因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享有节假日慰问待遇。计件工资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按所在部门(岗位)的当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核发;营销公司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按个人基础工资核发。工伤治疗时间以医

院意见为准,最长不超过90天,超90天未能康复的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男员工陪产假 男员工在妻子合法生育期间享有3天带薪陪产假,陪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工资发放以假单及孩子出生证明为依据,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按本部门当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核发,营销公司员工工资以个人基础工资额计算核发。

(六)事假 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经上报部门领导同意的事假月在2天内、年累计7日内公司不扣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出7天的,由财务在年末当月工资中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扣取。员工请事假必须具备客观真实的具体事由,达到请假的必须条件,否则公司一律不予准假。假条必须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考勤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负责对各部门人员请假情况和考勤予以监督核实,凡与规定不符的,批假领导需承担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

(七)病假

公司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一般大病假期限及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作满1年以上3年以下为3个月,工资发60%; 工作满3年以上5年以下为6个月,工资发65%; 工作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工资发70%; 工作满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工资发75%; 工作满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工资发80%; 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工资发85%。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依据为:计件工资员工按请假前一个月部门平均工资为基数;营销公司员工以本人的月基础工资为基数,不含绩效

工资。

员工患特殊病症或非因工伤残治疗期限超出本规定的,在规定病假时限内公司先按规定办理,超出规定病假时限时,先停发病假工资,然后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员工请假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电话向直接领导报告并于当日委托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

1、请假1天(含)以上3天以下的,报请部门经理批准。

2、请假3天(含)以上10天以下的,报请公司分管副总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报请总经理签批。

4、部门经理及以上干部请假由总经理签批;总经理、董事请假由董事长签批。

5、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没有假单的视同矿工。

捏造事实请假、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请假影响正常工作者,审批领导有责任进行核实,可以不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缓批假,否则将追究审批领导承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并按月公布公司人员请假情况,为年末财务部门清理扣缴请假工资提供依据。 第四条 退休年龄及安置办法规定

公司员工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员工60岁退休,女员工55岁退休。员工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缴纳的社会管理费由公司承担。员工光荣退休时,公司按个人退休前标准给予3个月工资作为退休安家费,统一安排退休欢送。因个人特殊原因

符合办理病退或退养条件的员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劳资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章 设备科长岗位职责

第五条 协助生产部经理工作全面负责设备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设备、电路的安全运行保障和日常设备电路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公司设备电气监控、巡查、维护、维修、使用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和监督,建立设备档案及台帐。

第七条 搞好设备电气故障及事故管理,组织正常修理及设备故障、事故的抢修,并负责维修中的技术准备工作,做好常用备件备用申购。 第八条 负责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等设备管理工作,掌握设备技术状态,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九条 对设备进行分类检修,分别建立主要工艺设备、重点设备、安全控制点、质量控制点设备清单;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生产需要,组织设备的计划维修,制作修理计划单,组织设备故障、事故的抢修,并负责维修中的技术准备工作。

第十条 编制设备的操作保养规程,作业文件,工作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年检、特种设备监视测量装置的送检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设备检查及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第十三条 对公司设备事故承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三章 设备科长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应对公司设备、动力实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负有总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证各类设备、电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严格贯彻一切设备维修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及时排除检修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八条 负责一切设备检修的同时具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证其齐全、灵敏、有效、可靠。

第十九条 在自制、新装和检修设备时,应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验收及制定出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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