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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民政”概念

据考证,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臵、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一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正式设立地方各级民政管理机构,经过近60年的历史演变,目前,民政工作的内涵主要包括:民间组织登记、优抚安臵、救灾救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殡葬管理、老龄工作、社会工作及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

二、国家民政部的设立

新中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三、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概括地讲,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

四、民政部门职能定位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民政部门是国家政务部门中主管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

五、民政工作包含内容

1.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臵、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

2.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登记、优抚、救济等。

六、新时期民政工作核心职能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

七、民政干部要做“三种人”

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

八、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县(市)、区民政局是审批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主要民政管理机关,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政事务审批事项依法由市一级民政局或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批。

九、民政系统最高荣誉奖

孺子牛奖。“孺子牛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于1986年11月设立。该奖取名于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旨在体现、弘扬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孺子牛奖”主要授予全国民政系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内外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孺子牛奖”由民政部授予,并向获奖者颁发“孺子牛”奖杯。

十、低保概念

1.低保演变过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低保产生原因: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全民低保”概念

所谓“全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2)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一、民政部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转。

十二、村五保概念

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编辑本段救灾救济制度

一、发放救灾款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程是: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二、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三是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三、救灾转移安臵人口概念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4条规定,紧急转移安臵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臵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四、口粮救济的人口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40条规定,因灾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

五、灾毁坏耕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3条规定,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六、受灾人口的确定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0条规定,受灾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七、饮水困难人口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6条规定,饮水困难人口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八、农作物绝收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2条规定,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编辑本段民政常识自学部分

一、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时间

2004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 413 号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以下人员为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复员军人概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1条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 1954 年10月31 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概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1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分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六、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规定:

1.烈士: 80 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 个月工资;

2.病故:20 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

(2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

(3 )立一等功的,增发 25% ;

(4 )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

(5 )立三等功的,增发 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七、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故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九、定期抚恤金处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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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主要职责

民政工作概况

民政工作职能

民政工作小结

民政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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