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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适应新时期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给予有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适当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包括推广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如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农田水利、节水农业、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等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成果与技术。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按推广范围,经济效益和农民增收幅度,技术先进性及推广难度,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个方面,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推广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十分显著,对推动全省农业生产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起到较大作用,推广技术先进,推广难度大,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进入国内先进行列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较显著,推广技术较先进,推广难度较大,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的领先水平。

三等奖:在市或县范围内有较大的推广面积,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广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机构及职责

1、省设立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四名。负责对行业评审组推荐的请奖项目进行最终评审,评出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

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省评委会下设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其职责是:

(1)负责全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组织协调及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2)审查行业评审组推荐的请奖项目,将符合规定的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评审;

(3)协助省评委会做好授奖项目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公示拟奖项目以及公布评奖结果;

(5)办理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状、证书及奖金的发放工作;

(6)处理有关异议。

3、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分别设种植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七个行业评审组,每一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负责对本行业范围内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加具意见和推荐等级。行业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科教(技)处,其职责是:

(1)根据“办法”及“细则”制定本行业推广奖的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

(2)受理各市行业主管局及本行业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申报项目;

(3)将请奖项目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汇报;

(4)转发本行业获奖项目的奖状、证书及奖金; (5)协助省评委会办公室处理有关异议。

第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依照《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2、各市、县主管局负责对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和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等),对审查合格的填写意见后报上一级行业主管厅(局);

3、省各行业评审组对本行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和推荐等级后报省评委会进行最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推广的技术原则上应是两年前已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或两年前已列入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重点推广计划、丰收计划的项目;

2、同一区域已获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同类项目不能再次申报本奖励;

3、由不同市、县、区申报的已获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同类项目,必须在推广范围、增产和增收幅度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方能申报本奖励;

4、同一年度不同市、县、区申报的同类项目,只能择优推荐一项申报,亦可由省行业主管厅(局)牵头,把由不同单位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并协调定出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材料上报;

5、仅在一个县范围内推广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6、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丰收奖”等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

7、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中包括曾获奖的子项目的,在计算经济效益时应扣除该子项目内容部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任务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列入县(含县)以上推广计划的证明;

4、推广计划和技术方案;

5、技术推广工作总结;

6、验收证书或生产应用效益证明[申报三等奖应具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申报二等奖应具县(含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申报一等奖应具省或市一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 ;

7、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简表。

以上1-6项内容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一式2份,第7项内容(即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简表)不装订,以单页纸形式上报,一式20份,同时要求附此页内容的软盘。行业评审组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省评委会办公室对行业评审组推荐上来的请奖项目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全或与要求不符的,取消其请奖资格,不提交省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

1、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第一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个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5个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出上述名额;

3、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顺序必须按对申报项目作出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第一线参与推广工作的才能填报,属现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要从严掌握,的确对所申报项目作了大量具体工作而需列入的,也不得超过所报项目等级规定总人数的25%,在前5名主要完成人中只限2人。

第九条 奖金

1、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

一、

二、三等奖的奖金;

2、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和其他完成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3、可从奖金中提取不超过15%的额度,酌情发给未列入主要完成人但对项目作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员;

4、奖金分配后,由第一完成单位将分配结果报送省行业主管厅(局)备案,并抄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异议处理

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厅(局)行业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提出,一个月内未处理妥当的异议项目,暂缓授奖,处理妥当后,参加下一年度授奖。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所有项目的争议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追踪

1、为保证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严肃性,省评委会办公室及省行业主管厅(局)应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核实;

2、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定于当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截止,如当年省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的,按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细则”发至省直有关厅(局)和各市、县有关单位。

2、本“细则”解释权属省农业厅。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细则”同时作废。

二00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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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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