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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成立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社科奖评奖工作。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

1 的办事机构为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同志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市社科奖评奖计划,确定评奖的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市社科奖评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审定获奖成果;审议并裁决持异议的公示成果;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认真审读全部申报项目,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评的申报项目;复评经初评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六条 市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提出市社科奖评奖请示;制订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发布开展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信息,宣传评奖工作;申请落实评奖经费;提出学科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组织实施评奖,承担评奖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三章

第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

(一)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要求设立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社科成果;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四)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五)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外地公民合作并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的前款所列的成果;

(六)社科成果的生产时间属于应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科成果,不在参评之列。

第四章

第九条

市社科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突出贡献,达到先进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意义,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附有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下同)。

二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市内、省内或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和影

3 响,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明显成效。

三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在省市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一定成效。

第五章

第十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每个申报者限额申报两项(独立成果和合作成果各一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并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市评奖委员会确定若干个归口单位(系统)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市评奖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单位个人的申报。具体归口单位(系统)的确定及其受理范围,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社科奖申报表;

(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以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按既定入选数表决产生复评结果;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选定的建议获奖项目,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为鼓励和激发我市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党校系统、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社团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市属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成果在各等级获奖成果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总奖项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参评,在评审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市评奖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

5 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长江日报》和市社科联等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奖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根据需要,另设荣誉奖、特别奖、优秀提名奖和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联名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获奖作者,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一项成果的作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三人为限),原则上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申报作者必须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市评奖委员会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市评奖办公室核

6 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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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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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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