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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的对策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全国发展很不平衡,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贫困地区。由于诸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包括国家投资不足、工业化水平及科技含量低下和西部农村医保之后等,西部贫困地区财政收入增长非常缓慢,尤其是农村地区更加落后,农民收入地下,严重影响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西部贫困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农民收入,以达到全国平衡发展。在此,我仅对如何增加西部农民收入、改善医保制度及西部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三方面做简要阐述。

(一)如何增加西部农民收入

农民收入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增加农民收入,就需要从农村的长远发展来考虑。对此,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解决问题。

1、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制定农村的发展规划。

农民收入问题实际上是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为此,要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的实施创造条件。要深化改革,解决农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保证农民获得一块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政府要帮助农民对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进行预测,为结构调整指明方向;要对农业和农村给予必要“反 1

哺”,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力度,缩小城乡差距,这是保障农村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的基础。

2、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比较利益。

为使农业进一步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必须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要多元参与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要“风险共当,利益共享”,即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能得到投入的平均利润,农业和非农业劳动者获得社会同等效益。目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原料的生产环节得不到平均利润,这是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原料生产环节长期利润较低,这个环节必将落伍,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的其它各个环节也必将受到影响,农业的比较利益、农民的收入也不会得到提高。

3、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

综合运用现代技术,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业,籽种农业、精品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和加工农业是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是现代农业的切人点和增长点,京郊各区县在发展“六种农业”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延庆县已顺利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蔬菜)生产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的验收,300多个品种的产地被市农业局确定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出口蔬菜生产基地。要加大“六种农业”的投入,不断优化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以市场为导向,选准各区县的特色产业,加强特色乡镇、高效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引

进名优农作物品种、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

4、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正在逐步推行,农民负担比过去有所减轻,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可能使税费改革走过场。因此,要从根本上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户的分配关系,加快税费制度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为其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二)改善医保制度 当前由政府主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其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健康要求,成为我国构建农村社会新型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但对贫困地区农民而言,由于经济水平低、健康风险防范意识差的普遍性和制度设计本身上的缺陷,也使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医疗需求。因此,通过具体分析农民权益的缺失,探索和寻求解决途径,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民真正带来实惠,不仅是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本身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和农村基层卫生医疗资源还十分有限的现实条件下,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面临的是千家万户不同的农民家庭及其个体,因其支撑这一制度的文化素质、经济发展水平、个体健康水平等因素各有差异,选择适当合理的政策措施,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众的医疗需求,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合理的医疗救助,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建设的最基本内容,自此,我提出几点对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1、提高对贫困地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位认识 其实,从最初针对农民这一弱势社会群体,为保农民大病风险的良好初衷看,新型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或者说是全体农村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社会权利,不筹资并不完全是农民要放弃这一权利的真实体现。如果简单地将是否自愿筹资设置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一道门槛,势必会将一部分农民的权利人为地剥夺,这显然与我们国家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在目前医疗救助资金和县乡医疗资源还及其有限的条件下,如果部分患者群众救助资金超出一定范围或占用公共医疗资源过多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正当医疗需求,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多或少还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表现出不完全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从政策层面上讲,针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对医疗保障需求的普遍性,从理性农民最关心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否给自己带来真正实惠的现实出发,通过有效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实现“合作”与“保障”二者相统一,保障全体村民特别是贫困山区困难群众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是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最基本目标。

2、加强和完善贫困地区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方

式建设

据有关资料,全国各地在实行新型合作医疗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带有商业化倾向的建设模式,应该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而贫困地区低层次的经济基础和农民意识形态等因素决定了该地区建设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殊性,因此为保障所有农民都能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惠,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可根据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医疗需求,设计不同的运行方式。以当前模式为基础,重点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在赋予缴费时间灵活性的同时,为避免故意“漏人”现象,建立严格的“以户参保、全家受益”的新型“捆绑式”缴费方式。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参加人数保障补贴额度逐年增加,同时在将现行的合作医疗手册的凭证功能逐步向家庭记账式功能过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额补贴和住院大额统筹分配比例,或者将县级财政补贴直接划归到家庭账户,满足农民日常购药、体检等最基本的医疗保健需求。三是将特定的癌症等大病检查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并适当提高大病住院报销时医疗费用底线标准和报销金额上限标准,真正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大病、济大贫的保障功能。四是允许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在全县范围内具备一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包括私人医疗机构)就医,赋予他们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和购药、体检等各种形式医疗服务项目的权利,保障他们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项目的“选择权”和“控制权”。五是建立县级新型合作医疗机构直接管理的乡镇新型合作医疗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区域有关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职能,逐步弱化乡镇政府在合作医疗中的收费等管理职能。六是在完善家庭记账式医疗手册功能的同时,将农村享受大病补

贴的家庭及其患者个人享受补助情况,由所在乡镇新型合作医疗派出机构按月以村为区域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七是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降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自筹标准,或由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全额代为缴纳。八是建立严格的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乡镇派出机构按各自范围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途径、受益人群及额度的定期公布制度和随时接受群众代表调查制度,维护医疗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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