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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8: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保障业务用车需要,最大限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驾驶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是集团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资料保管、审验保险管理、维修管理、加油卡管理、油耗、行驶里程记录及核对和GPS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理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

第四条 公司车辆主要保障以下工作需要: 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用车; 公司客户接待用车; 财务部门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其他紧急、重要的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部门其他用车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原因确有需要用车的,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使用。

第六条 部门因业务活动、接待、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车队安排出车。

第七条 车辆原则上应指派专人负责驾驶、清洁、维护、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 除高管人员用车外,其他用车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具体流程: 用车部门填写《出车单》,写明出车时间,事由、路线等事项; 《出车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车队安排车辆出车;

出车后,司机在车队出车登记本上登记出车时间、出车人、出车事由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使用,特殊原因需借用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车辆借用归还时,车队队长参与车辆交接工作,并详细登记借车时间、里程表数、车辆外观、随车物品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员工如遇急病就诊等紧急情况用车时,总经办可先安排出车,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一条 配备车辆的高管人员自购车辆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报实销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自购车辆用于部门业务用车的,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业务经费中给予相应补贴;当月用车费用超过部门业务经费总额20%者,部门可据实向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补贴。

三、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三条 总经办指派专人负责完成车辆油卡充值、加油登记、行驶记录核对等油料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油主卡由总经办主任保管,副卡由车队队长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油卡转交他人使用,违者考核10分/次。

第十五条 总经办应每月统计车辆行驶里程、加油金额,计算出单车月度油耗数,油耗数值应在合理范围内,超出正常值且无合理理由的,考核责任司机20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出次两次同类问题的,责任人应降为试用员工。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管理流程:

1、司机从车队队长处领取副卡;

2、前往指定加油站(点)加油;

3、加油后在票据上注明车号、加油时车辆的公里数后将油卡连同票据返还车队队长;

4、车队队长收集加油票据,在需对油卡充值前统一交总经办用于登记车辆加油情况;

5、检查中如发现司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当事人当月考核不合格,降为试用员工,并处罚金500元;

6、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使用现金加油的,由专管员核实行驶公里数,加油发票金额无异常后按财务审批流程签批报销。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 车队队长应掌握车辆的保养周期要求,安排司机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

第二十条 车辆出长途前,预计行驶里程、时间超过保养需要的,应在出车前提前对车辆进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维修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车队队长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说明车辆需维修项目名称,预计费用等情况,申请经总经办主任核实,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特殊情况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经批准,擅自在非指定厂家维修和保养车辆,考核20分/次,相关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护维修时,百元以上的零部件须交回旧件。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如有超出原申请保养维修范围的项目,驾驶员不得擅自做主,应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理。对新增维修项目,总经办应及时补办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必须维修的应及时报总经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理。任务完成后,应到总经办及时补办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保养维修经费的结算,总经办与定点修理厂以月或季度结算。费用结算前,总经办会同财务部与修理厂核对相关单据,核对无误的票据,按审批权限签批后由财务部转账支付。

五、安全行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经办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发生。总经办指定外事专员为兼职安全员,对车队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长途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车辆检查经车队队长或总经办主任确认后方可出车,长途出车前司机应保证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七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指示灯指挥,杜绝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发生违章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车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除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外,应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酌情报警,无论事故大小,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定为准。主要责任属我方驾驶人员的,当事人除了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公司相应处罚:

按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6%,并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 对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5%,并降为试用员工; 损失不足1万元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4%,当月考核不合格。 事故认定应附带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违者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每次出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到公司指定地点,统一保管,以确保车辆的存放安全。 第三十二条 司机全年无事故的,由总经办给予表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六、司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班期间司机应按要求着装,服装应干净整洁,夏季不得穿短裤等服装,违者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司机应每天早晨出车前或随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擦拭,维护车辆内、外饰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如总经办主任或其他领导检查中发现车辆未做清洁,或被其他部门投诉车辆不整洁的,对该车辆分管司机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司机应服从车队队长管理,驾驶指定车辆完成安排的出车任务(司机原则上只能驾驶所分管车辆,特殊情况队长可另行安排),无故不服从队长安排任务的、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完成任务的或未经队长许可驾驶其他车辆的,首次处100元处罚,全年累计三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降低费用,对不符合《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出车情形的,车队有权拒绝出车。一般任务应尽量减少出车,特殊原因的也应尽量安排小排量、低油耗车辆出车,司机有违反本规定的,给予100元处罚,队长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严禁司机在车内吸烟。违者处罚金100元,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制止; 第三十八条 为便于统筹管理,除队长安排出车任务外,司机在有其他出车任务前和回到公司后必须报告队长,未报告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司机不得驾驶超过本人驾照准驾车型的车辆。 第四十条 司机应按公司考勤制度按时到岗打卡考勤,无特殊原因未打卡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因出夜班或早班车需要休息的应提前报告队长后可延至12时到岗,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司机未经队长批准而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违者如在市内驾驶的处以100元罚款,跑长途的处500元罚款,如造成的人身、经济损失的,由当事司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禁司机酒后驾驶,违者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司机不得慌称领导安排任务或其他理由出私车,队长和总经办主任可不定期向高管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发现上述情况的首次处500元罚款,再犯者按除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司机加油时,应保管好加油小票,并在票据后登记经办人,加油车辆,返回车队后交队长保管并转交总经办,队长应随时检查票据后信息是否登记完整,如发生遗失票据或未登记加油信息的处队长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队长应随时查看加油卡剩余金额,并及时通知油卡管理人向油卡内充值,由于队长通知不及时造成无法向卡内充值的,处队长50元罚款,队长申请充值后油卡管理人未及时完成充值的,处管理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队长应按月安排检查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如发现违章的由分管司机自行处理违章,公司不承担责任。属车辆外借或他人驾驶发生违章的,应根据出车记录查出责任人,因记录不全致使无法查出责任人,由分管司机承担处理责任,未分管车辆因记录不全造成无法查出责任人的由队长承担处理责任。

第四七条 司机全年无事故的,由总经办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0元,从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上述规定除第

三、

十、十一条规定外,其他条款当月累计有三次者,处当月考核不及格。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罚金均从个人经费中扣除,试用员工无经费的,从薪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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