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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建住[20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孙春兰书记和苏树林代省长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督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1]263号),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制度,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重要时间节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客观地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督促进度,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形成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收集、反馈、处置机制,切实完成好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

二、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以林坚飞厅长为组长,李尧副厅长、王海副巡视员为副组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组,专项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详见附件)。

工作组下设两个办事机构:一是专项巡查工作办公室,挂靠住房保障处,负责日常工作;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公室,专司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查工作,挂靠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以列入2011年度责任目标项目为重点,覆盖2008-2009年列入中央增投补助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和2010-2011年列入年度责任目标的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巡查内容

2011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情况、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责任目标)、项目清单、开工与竣工项目信息的公开情况;续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及竣工情况;未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滞后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难;已竣工项目的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情况;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十二五” 2 住房保障规划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情况等。

五、巡查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派出2名巡查员,组成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每月至少7天驻在派出地区,按本通知规定的巡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对派出地区全面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并跟踪了解督促派出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情况。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抽查由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定期不定期组织。

六、工作要求

(一)上下联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住房保障部门,下同)应当参照省厅模式建立相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机构,做好工作衔接。设区市成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机构,应参照省厅做法向所辖县(市)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员,与省厅巡查员共同组成巡查组开展该地区的巡查工作。各设区市请于6月25日前将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机构的文件和巡查员名单报省厅住房保障处。

巡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协助、配合省厅巡查员工作,向巡查员提供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统计资料和巡查工作需要的有关信息等。

(二)明确职责。省厅巡查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开展巡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巡查事项和工作要求开展巡查,现场巡查的项目要100%覆盖到派出地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对任务重、进展慢的市县和项目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

2、建立台帐。巡查员要填写《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记录单》、《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载明巡查项目的名称、基本信息,并记录现场巡查时的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记录单》请配合巡查的项目所在市县巡查员和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3、通报情况。巡查员在每月巡查后5日内,要向省厅专项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巡查报告。巡查报告主要说明巡查计划完成情况,所巡查地区项目的总体进展、工作亮点和存在问题、下月巡查计划等。

4、反馈信息。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当地主管部门解决;发现市县目标任务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列入当年目标任务的项目可能无法在8月底前开工、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补助或者重复统计任务等重大问题,要填写加盖省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专用章的《巡查建议书》,在巡查后3日内提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置,并报省厅专项巡查工作办公室。

(三)严格纪律。巡查员工作作风要严谨务实,恪守廉政准则;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主动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量解决。

(四)确保实效。省厅巡查员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全面及时掌握派出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反馈信息、提出措施建议并抓好跟踪落实,要跟踪督促派出地区按照重要时间节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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