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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团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回购改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新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结合本县财力,积极参与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并按照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财综〔2010〕95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一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十四条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并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局要商县房地产管理局、发改局、国土局、公积金团风办事处根据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指导县房地产管理局做好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在安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预算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足的由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预算,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购建项目以及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

第十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局根据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或销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局提交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配合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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