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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车场手续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办理停车场手续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关于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

四、停车场建设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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